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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藥監局關於組織開展2021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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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藥監局關於組織開展2021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檢測發〔2021〕33號
2021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藥監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藥監局關於組織開展2021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檢測發〔202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自然資源廳(委、局)、生態環境廳(局)、水利(水務)廳(局)、藥監局,各檢驗檢測機構:

為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市場監管總局、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和國家藥監局決定於2021年6月至10月在全國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推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在檢驗檢測監管工作中落地見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重點專項整治行動

(一)聯合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專項整治行動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和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要求,聯合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重點監管,提高抽查比例,嚴厲打擊未經檢驗檢測出具監測數據和結果、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和報告、未按規定採樣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檢查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等委託性檢驗檢測活動,重點抽查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監測報告。對出具虛假環境監測報告的行為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實施處罰,加強信用信息公示,實施停止採信監測數據結果等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涉嫌構成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聯合開展機動車檢驗機構專項整治行動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聯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機動車安檢機構)實施重點監管,提高抽查比例,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查處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違法違規問題,推動實現「查處一起、震懾一片、規範一批」。市場監管部門重點負責對機動車安檢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技術能力持續保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撤銷檢驗資質;涉嫌構成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要求,聯合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機動車環檢機構)實施重點監管,提高抽查比例,嚴厲打擊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尾氣排放檢測弄虛作假、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用其他車輛替代受檢車輛進行檢驗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對偽造、虛假排放檢驗行為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處罰,取消檢驗資格。

二、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計劃

2021年度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共計檢查300家機構(含80家國家質檢中心)。重點監管領域和抽查數量分別為:機動車檢驗領域5家、生態環境監測領域30家、國土資源檢驗檢測領域10家、水利水質監測領域10家、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檢驗檢測領域10家、食品檢驗領域60家,重點領域平均抽查比例為17.8%。其他領域抽取175家。機動車檢驗、生態環境監測、國土資源檢驗檢測、水利水質監測、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檢驗檢測領域由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其他領域隨機抽取的機構,部分將交由屬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檢查。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國市監檢測發〔2021〕16號)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將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國家質檢中心專項監督檢查,對出具不實或者虛假檢驗檢測報告、利用國家質檢中心名義開展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實施處罰,撤銷檢驗資格或資質證書並取消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名稱,嚴格實施國家質檢中心退出機制。

現場檢查從2021年6月開始,具體時間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況調整,請各地方有關部門做好支持配合。

三、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要求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圍繞本級政府工作重點,按照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要求,保持對檢驗檢測突出問題、突出風險的高壓監管態勢,聯合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計劃和抽查比例,合理確定市、縣的任務分配。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情況進行督導。

(一)突出重點領域監管

要嚴格落實開展重點專項整治行動的要求,加大對機動車安檢和環檢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配合做好國家質檢中心監督檢查工作。同時,要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求,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重點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監管,嚴厲打擊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體出廠檢驗機構不按國家標準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加大疫情防控相關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檢驗檢測的監督抽查;加強國土資源檢驗檢測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加強水利水質監測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嚴格查處出具虛假食品檢驗檢測報告行為。

(二)加大聯合監管力度

持續鞏固完善檢驗檢測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與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藥監等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強化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建設,發揮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的各自優勢,對相關領域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聯合監督檢查。要協商確定抽查比例、檢查內容和檢查方式,共同實施現場檢查,聯合確定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和處理程序並進行結果通報,着力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三)發揮綜合監管合力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基礎上,積極創新監管手段。一是強化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對風險高、信用差的機構加大抽查力度;二是加強精細化監管,注重通過舉報、投訴信息主動發現線索,對系統性風險科學施策,從機制上降低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的概率;三是加強信用監管,要嚴格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相關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信息;四是加強智慧監管,注重信息化手段的支撐作用,規範統一監管的要求和內容,提升監管效能。

(四)依法加大查處力度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實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等嚴重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加強行刑銜接,及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推動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合規風險自查整改

檢驗檢測機構要增強主體責任意識,紮實開展自查,深入排查風險隱患,系統做好風險分析,並採取針對性措施有效預防、規避和降低風險。自查的重點為: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是否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是否完備;檢驗檢測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是否真實、客觀、準確等方面。

市場監管總局制訂了《2021年度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詳見附件1),各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於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並上報自查情況。檢驗檢測機構可登錄http://47.94.146.244/,下載、上傳電子版自查表。

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的相關方案、現場檢查作業指導書和現場檢查表等,將提供給地方參照。各級市場監管、公安機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和藥監部門要高度重視檢驗檢測監管,做好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的組織協調,切實加強人力、資金和技術裝備保障,完成好年度檢驗檢測監管工作。

(二)嚴守工作紀律。監督抽查應當嚴守公正、客觀、嚴肅的工作紀律,遵守保密要求,嚴格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檢查機構承擔任何費用,不得收取被檢查機構給予的勞務費、禮金或禮品,不得參加任何參觀或宴請。

(三)做好宣傳引導。要結合各地監管實踐,藉助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及時公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計劃和查處結果,集中公布一批檢驗檢測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切實形成宣傳聲勢,提高監督抽查的影響力和震懾力。

(四)加強信息報送。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於2021年7月31日前將本地區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報送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並於10月31日前報送本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情況(詳見附件2)。

聯繫人:鄭懿龍  010-82262722

附件:

1. 2021年度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

2. 2021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信息統計表

市場監管總局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藥監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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