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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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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境外
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4〕第32號
2004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轉發廣電總局等部門《關於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 [2003]86號)的文件精神和2003年10月22日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召開的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的工作部署,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領導,狠抓落實,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扎紮實實開展了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近期召開的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部際協調會議,在肯定前一階段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指出一些地區還存在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執法不嚴等問題,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安裝境外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因此要求各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的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時間往後延長,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對此項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和檢查。為貫徹落實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部際協調會議精神,繼續深入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部署。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是與國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密切相關的大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抵禦敵對勢力、不良文化滲透的大局出發,增強政治敏銳感和責任感,認真學習和領會有關專項整治工作的法規和政策,充分認識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各地在檢查、總結前段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專項整治工作要進行再動員和部署,制定整治行動方案,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檢查,務求實效。

  二、突出重點,依法行政。國家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實行定點生產、「專產專營」、「產銷合一」的管理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履行職能,突出抓好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生產銷售企業和安裝企業的登記註冊、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生產銷售和安裝企業的清理,加強對利用廣告推銷境外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安裝服務的違法行為的查處。一是要把好市場准入關,嚴厲查處無證、無照生產、銷售和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的違法違規行為;二是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對轄區內的定點生產、銷售和安裝企業以及電子、電器市場等重點商品交易場所加強檢查,落實責任,不留死角;三是要加強廣告監測,嚴格按照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廣告管理的通知》(廣發社字[2001]247號)要求,對違法違規廣告,做到及時發現,從嚴處理。當前,要重點查處在報刊雜誌、居民住宅小區、互聯網及移動電話信息上非法刊登、張貼、散發和設置有關推銷境外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安裝服務的廣告行為。

  三、加強配合,提高執法效能。各地要與廣播電視、信息產業、公安等部門加強聯繫和配合,齊抓共管,充分發揮綜合執法合力。對有關部門轉辦的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管轄的案件線索,要及時調查處理;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管轄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大案要案,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四、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複雜工作,各地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牽頭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發現重要情況和問題,以及查處的大要案件要及時請示報告。各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情況請於2004年4月20日前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聯繫電話:68013300轉5607,傳真:68028481。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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