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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倒賣票證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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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倒賣票證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批覆
工商〔1990〕78號
1990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檢字[1990]93號文收悉。

  關於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發的工商檢字[1989]第336號通知中已作了明確規定。關於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問題,同意你局的意見,即其全部銷售款應視為非法所得,不應扣除成本。特此批覆。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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