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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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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9〕13號
2019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9〕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促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防範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辦法》實施前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應於《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辦法》要求,向註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進行名錄登記。

二、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三、為確保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業務平穩過渡,各分局應向轄內支付機構準確傳導政策要求,科學調配人員,妥善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工作。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同時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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