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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規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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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規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9〕144號
2019年1月22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

規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9〕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為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現就規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完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是貫徹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的重要舉措。優先發電是實現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核電、大型水電等清潔能源按基荷滿發和安全運行,促進調峰調頻等調節性電源穩定運行的有效方式。優先購電是為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重點用電提供保障性服務,確保民生用電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優先發電、優先購電使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的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保障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意義重大。

(二)各地政府部門、各電力企業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總結開展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工作的經驗,強化落實措施,規範工作程序,加強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加快構建與市場化改革相適應的新型電力運行管理模式。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計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改革路徑。

(三)建立完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要堅持安全可靠,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為基本前提,促進電力安全可靠水平提高;要堅持綠色發展,落實國家能源戰略,大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推動電力行業綠色發展和能源結構優化;要堅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電力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要堅持市場化方向,僅保留必要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積極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要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用戶結構的實際情況,採取差異化措施。

二、嚴格界定適用範圍,科學編制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

(四)編制優先發電計劃要重點做好電網安全和民生保障、資源利用保障、政策獎勵保障等方面工作。

清潔能源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在消納不受限地區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按照全額保障性收購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安排計劃,研究制定合理的解決措施,確保優先發電計劃小時數逐年增加到合理水平。納入規劃的生物質能(含直燃、耦合等利用方式)等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基荷容量之外的水電,在消納條件較好地區,根據當年來水情況,兼顧資源等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安排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對未進入市場交易的水電發電量,以機組前3年平均發電量為基礎,根據發電空間等比例安排計劃。基荷容量之外的核電,按照保障核電安全消納的有關規定安排計劃。餘熱、余壓、餘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

電網安全和民生保障方面,各類機組發電按照保障電網調峰調頻、電壓支撐確定的機組最小開機方式安排計劃,水電、核電按承擔基荷的容量安排計劃。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符合環保要求並達到國家規定熱電比的熱電聯產機組發電,在採暖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安排計劃。

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面,國家規劃內的既有大型水電、核電,按照不低於上年實際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安排計劃;網對網送電按照地方政府協議安排計劃;國家規劃內的既有煤電機組,採取點對網或類似點對網專線輸電方式送(分)電的,原則上按照與受端省份同類型機組相當原則安排計劃,並根據需要適當調整;歷史形成統一分配電量的煤電機組,根據歷史均值並參考供需變化安排計劃。

政策獎勵保障方面,對貧困地區機組、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超低排放燃煤機組等,按照有關政策明確的獎勵要求安排計劃。

違法違規建設的機組不得安排優先發電計劃。

(五)編制優先購電計劃要重點做好農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及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的保障,其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應包括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用電。優先購電用戶生產、提供服務以及工作期間的用電量應全額納入優先購電計劃。

(六)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鼓勵和允許優先發電機組、優先購電用戶本着自願原則,探索進入市場。

三、有效完善政策體系,切實執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

(七)優先發電價格按照「保量保價」和「保量限價」相結合的方式形成,實行「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收購,實行「保量限價」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政府定價部分的優先發電計劃比例應逐年遞減,當同類型機組大部分實現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後,取消政府定價。通過競價招標方式確定上網電價的優先發電機組,按照招標形成的價格執行。市場化形成價格的優先發電,應積極通過參與本地電力市場確定交易價格;未能成交的部分,執行本地區同類型機組市場化形成的平均購電價格。

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的優先發電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有關精神,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價格,鼓勵通過簽訂中長期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實;優先發電計劃電量以外部分參加受電地區市場化競價。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後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協調。

優先購電計劃由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

(八)建立優先發電計劃指標轉讓機制。政策獎勵保障、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的煤電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可通過發電權交易轉讓給其他機組。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優先轉讓給清潔能源發電機組和高效低排放火電機組,指標交易可在本地進行,也可以跨省跨區開展。

清潔能源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的優先發電計劃,如受系統安全、資源因素及機組自身故障之外的影響,導致無法完成計劃,視為優先發電計劃指標轉讓至系統內優先級較低的其他機組,由相應機組按影響大小承擔補償費用。

(九)合理制定有序用電方案並按年度滾動調整,出現電力缺口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對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其他用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承擔有序用電義務。

四、細化工作程序,規範管理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

(十)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電力企業,根據國家關於優先發電、優先購電保障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電力生產和消費實際,編制本地區下一年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每年10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要徵求跨省跨區送受電各方意見,提出本經營區域下一年度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預案,每年10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一)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就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徵求各方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對送受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進行協調,並將完善後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納入年度基礎產業、新興產業和部分重點領域發展計劃,下發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

(十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流程與編制時一致,並可適當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提高效率。

五、明確保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對全國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指導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編制及組織實施工作。

(十四)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優先發電計劃和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落實到電廠,建立優先購電用戶目錄,並根據保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十五)電網企業要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落實好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要根據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與優先發電企業簽訂優先發電購售電合同,與優先購電用戶簽訂優先購電供用電合同,合同性質可為差價合約或實物合同,積極促成優先發電計劃市場化部分交易和優先發電合同轉讓交易。電力交易機構要做好優先發電計劃市場化部分和優先發電指標交易相關組織和服務工作,優先發電計劃相關的市場化合同應優先於其他市場化合同進行結算。

(十六)優先發電機組、優先購電用戶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安排、調整,應通過相關政府部門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向社會公示,接受全社會監督。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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