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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化肥生產用煤用電用氣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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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化肥生產用煤用電用氣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21〕892號
2021年11月17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化肥生產用煤用電用氣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21〕8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信局、工信廳)、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直接關係農業增產增效、農民增收致富、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應。為促進化肥生產供應,確保明年春耕用肥需要,現就做好化肥生產用煤用電用氣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化肥生產能源供應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生產用肥量大,保障化肥生產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對於促進農業生產穩定發展、保護農民種糧務農積極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應具有重要意義。煤炭、天然氣是化肥生產的重要原料,電力供應是化肥生產的重要條件,做好化肥生產用煤用電用氣保障工作,是確保化肥生產供應的重要基礎和迫切需要。各地經濟運行部門和能源企業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堅持系統觀念,主動擔當作為,把化肥生產能源供應保障納入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統一謀劃、統籌安排,切實保障化肥生產用煤用電用氣需要,確保糧食和能源安全。

二、足額落實化肥生產用煤

各地經濟運行部門要抓緊梳理本地區化肥生產企業用煤供需和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情況,指導煤炭企業與化肥生產企業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中長期合同;對已簽訂中長期合同的加強履約監管,對年前存在用煤缺口的抓緊組織協調煤源補簽合同,並督促化肥生產企業對明年用煤量足額簽訂中長期合同。產煤大省經濟運行部門要督促本地區煤炭企業及時足額兌現與化肥生產企業已簽訂的中長期合同,幫助其他省區協調落實補簽化肥用煤合同煤源。煤炭企業要增加化肥生產用煤供應,嚴格兌現已簽合同,積極補簽化肥用煤合同。煤炭企業自辦或控股、參股化肥生產企業的,也要簽訂中長期合同,加強內部煤炭資源統籌調配,確保本企業所屬化肥生產企業用煤需要。加強化肥生產用煤鐵路運力保障,對已簽中長期合同的化肥生產用煤運輸計劃與電煤同等優先安排。

三、切實保障化肥生產用電

各地經濟運行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強電力調度,優化服務方式,支持化肥生產企業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切實保障化肥生產企業用電需求。要堅持區別對待、分類施策,科學制定有序用電方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對化肥生產企業實施有序用電。各地在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組織電力市場交易時,可考慮化肥生產作為支農工業的特殊性,不將化肥生產企業作為高能耗企業,具體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四、積極保障化肥生產用氣

各級經濟運行部門和天然氣供應企業要加強資源調度,優化資源組織,支持化肥生產企業簽訂供氣合同。供暖季期間,天然氣供應企業要嚴格履行與化肥生產企業簽訂的供氣合同,在保障民生用氣前提下努力增加化肥生產企業天然氣供應,高峰期儘可能減少對化肥生產企業壓減用氣量,縮短壓減時間,對重點化肥生產企業加大天然氣保供力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11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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