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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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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
醫保發〔2018〕17號
2018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醫保局
醫保局網站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

醫保發〔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減輕人民群眾用藥負擔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李克強總理就抗癌藥降價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並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進行部署。為落實好國家抗癌藥稅收政策調整工作部署,切實降低患者用藥負擔,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過談判將抗癌藥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把好事辦好。特別是在機構改革期間,要加強統籌協調,按規定時限落實,讓群眾儘早得到實惠。

二、我局組織專家按程序與部分抗癌藥品進行談判,將阿扎胞苷等17種藥品(以下統稱「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乙類範圍,並確定了醫保支付標準(名單附後)。各省(區、市)醫療保險主管部門不得將談判藥品調出目錄,也不得調整限定支付範圍。目前未實現城鄉居民醫保整合的統籌地區,也要按規定及時將這些藥品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三、附表「醫保支付標準」一欄規定的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基本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後按照醫保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製藥)上市,我局將根據仿製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並另行通知。如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於現行支付標準的,我局將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標準並另行通知。

四、各省(區、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談判藥品按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公開掛網。醫保經辦部門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

五、各統籌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超出總額控制指標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並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時,要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反饋我局。

附件: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名單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18年9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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