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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醫療保障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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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醫療保障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醫保發〔2020〕32號
2020年7月15日
發布機關:醫保局
醫保局網站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醫療保障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醫保發〔202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局內各單位:

醫療保障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你們嚴格遵照執行。各地在落實三項制度工作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要及時向上一級醫保行政部門報告。

附件:醫療保障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醫療保障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的要求,依據醫療保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進醫療保障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不斷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全面依法行政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

在醫療保障系統全面落實「三項制度」,確保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為規範有效,做到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不斷健全、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醫療保障系統行政執法能力和質量。

三、全面推行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一)強化事前公開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統籌推進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事前告知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等工作。

2.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以下內容:

(1)執法主體。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主體名稱及其執法人員等。

(2)職責權限。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列明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事項。

(3)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4)執法程序。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流程等。

(5)「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細則。

(6)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

(7)其他依法應主動公開的內容。

3.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事前公開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可採用文字、圖表等形式,在官方門戶網站等進行公開,並及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二)規範事中公開

1.在進行執法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證件,亮明身份。

2.在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要出具相關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在有關執法文書中載明。

(三)加強事後公示

1.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撤銷、更新機制。對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及時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3.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在官方門戶網站公開本機關上一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四)執法公示要求

1.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是醫保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主體,堅持「誰執法、誰公示」原則,及時通過官方門戶網站等平台,向社會公開本單位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

2.建立執法公示審查發布機制。對擬公示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信息依法進行審查,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後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3.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屬於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公開的各項行政執法信息,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開。

四、全面推行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一)完善文字記錄

1.國家醫療保障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部制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結合實際,制定統一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文本,規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文書的適用,指導執法文書的製作。

各地在統一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格式文本基礎上,根據行政執法具體情況使用。

2.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執法流程開展行政執法。

3.行政執法各環節正確選擇和使用相應的執法文書,不得缺失和遺漏;嚴格按照執法文書規範格式製作執法文書,對醫療保障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描述做到事實清楚、格式統一、內容完整、用語規範,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二)規範音像記錄

1.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舉行聽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執法過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2.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設施、設備)查封、扣押,抽樣取證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以及向行政相對人通報行政執法意見等關鍵環節,應全程進行音像記錄,但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過程的,可不進行音像記錄。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的有效銜接。

3.建立行政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管理。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及時儲存在專用存儲器集中管理。

4.使用法言法語及規範的文明用語進行音像記錄,客觀、真實反映執法活動有關信息。

5.按照工作必需、厲行節約、性能適度、安全穩定、適量夠用的原則,結合行政執法實際情況,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建設詢問室、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

(三)嚴格記錄歸檔

1.行政執法活動結束後,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反映行政執法真實情況、體現行政執法過程、具有保存價值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按規定整理歸檔,確保所有行政執法事項有據可查。

音像記錄資料應註明採集時間、地點、證明事項等信息。

行政執法檔案包括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等。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嚴格按照保密及有關工作規定和權限進行歸檔管理。

3.使用檔案級光盤、硬磁盤等耐久性好的載體,存儲執法活動中形成的音像記錄,將同一執法對象的文字記錄、音像記錄進行集中儲存。

行政執法檔案的保管期限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建立健全基於互聯網、電子認證、電子簽章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制,逐步形成執法流程清晰、數據鏈條完整、數據安全可靠的數字化記錄信息歸檔管理制度。

(四)發揮記錄作用

1.開展執法文書審查、執法案卷評查、評議考核和對記錄資料的統計分析等活動,確保記錄信息的真實性、規範性,發揮記錄信息對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作用。同時,及時發現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針對性措施,改進工作,依法公正維護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建立健全執法記錄信息調閱監督制度,規範調閱使用工作流程,嚴格調閱審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閱和使用執法記錄信息。

對違反規定泄露、故意毀損、隨意修改刪除行政執法記錄信息,以及不按規定儲存致使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一)明確審核機構和人員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由作出決定的醫療保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

2.加強法制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或者具有兩年以上法制審核經驗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使法制審核人員的配置與工作任務相適應。有關法制審核人員參與行政執法的,該人員不得對該次行政執法進行法制審核。

3.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明確本單位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和人員,原則上法制審核人員不少於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4.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必須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本單位法制審核專業人員力量不足的,可通過建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二)明確審核範圍

1.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必須經過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2.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包括:

(1)追回或者拒付醫保基金,數額較大的;

(2)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的;

(3)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4)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的;

(5)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機關的;

(6)案件涉及多個法律關係、情況疑難複雜的;

(7)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8)其他需要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3.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對下級醫療保障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編制工作進行指導。

(三)明確審核內容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2)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3)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6)執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7)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範;

(8)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9)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2.行政執法承辦人員應將《案件處理呈報書》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以及相關證據、資料交法制審核工作機構。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根據審核情況,按不同情形提出法制審核書面意見: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3)定性不准、適用法律不準確和執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4)超越執法權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3.行政執法機構或承辦人員應根據法制審核工作機構提出的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進行法制審核。

(四)明確審核責任

1.各級醫療保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2.法制審核工作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審核工作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延長10個工作日,但不得超過法定時限要求。

3.行政執法機構或承辦人員與法制審核工作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法制審核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法律顧問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將論證意見等相關材料提交醫療保障部門負責人,由醫療保障部門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4.行政執法機構或承辦人員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工作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5.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審核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工作落實,組織力量及時研究推進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三項制度」有效實施。

(二)細化工作措施

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全面推行「三項制度」配套措施,形成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各個環節的制度體系。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行政執法裁量基準、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以及行政執法考核監督等工作制度建設。修訂完善現有的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

(三)強化教育培訓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制度,着力提升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免於執法資格考試。

(四)加大宣傳力度

強化「三項制度」的宣傳普及,確保全體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掌握具體要求,營造推進規範執法、高效執法和權威執法的良好氛圍。及時總結推行「三項制度」的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典型示範帶動作用。

(五)加強督促檢查

將「三項制度」推進情況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範疇,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及人員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要依紀依法問責。

(六)加強經費保障

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範、投入穩定的執法經費保障機制,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結合執法實際,將執法裝備需求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七)加強隊伍建設

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是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取得實效的關鍵。國家醫療保障局建立統一的全國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數據庫,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按規定加強對全國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的統一規範和分級管理,嚴格執法資格准入和證件發放。

(八)提高信息化水平

將「三項制度」建設納入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台建設工作,依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推進醫療保障綜合信息系統有效應用,提高行政執法科學化、規範化、智能化水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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