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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供銷合作社使用土地權屬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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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供銷合作社使用土地權屬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廳函〔2002〕328號
2002年10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供銷合作社使用土地權屬問題的請示》(豫國土資文〔2002〕9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按照《國務院關於召開全國城鄉商業學大慶學大寨會議的通知》(國發〔1977〕16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供銷合作社性質問題的復函》(〔1979〕工商總字第34號、〔1979〕供銷基聯字第242號)的決定,1982年以前,供銷合作社已經成為全民所有制的商業企業。供銷合作社的鄉(鎮)社從「四固定」至1982年5月國家發布《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期間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進行補償(付款)並簽有協議的,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應確定為國家所有。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02年10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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