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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授予李傑等10名同志武警警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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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授予李傑等10名同志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2003〕53號
2003年5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授予

李傑等10名同志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2003〕53號

公安部: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

一、授予以下4名同志武警大校警銜:

李 傑  雲南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張鳳河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德吉娜珍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瞿新春  甘肅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二、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上校警銜:

吳志培  浙江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王 峰  山東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幹事

陳荔賓  河南省安陽市公安局警衛處處長

三、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專業技術上校警銜:

周敬東  廣東省深圳市公安邊防支隊衛生隊主治醫師

魏 平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醫院主治醫師

景 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消防指揮系消防監督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國 務 院

 

 

理  溫家寶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江澤民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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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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