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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轉發關於儘快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座談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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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轉發關於儘快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座談紀要
國發〔1979〕183號
1979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轉發關於儘快把國營農場

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座談紀要

國發〔1979〕183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農墾部《關於儘快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座談紀要》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是辦好國營農場、加速農業現代化、逐步縮小三大差別的一項重大措施,也是解決城市副食品供應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為了把這件事情辦好,應先選擇一些國營農場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逐步推廣。試點的面要嚴格控制,不宜鋪得太寬。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紀要精神作出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案和規定,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加以改進。對涉及到改變現行體制和政策的一些問題,中央和地方的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請將試辦農工商聯合企業的情況和經驗,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關於儘快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

聯合企業的座談紀要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

經國務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二十五日,在北京召開了農墾座談會,討論了儘快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和對農場實行財務包幹制的問題。參加會議的有各省、市、自治區的農墾局長等六十三人。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務院清產核資扭虧增盈領導小組辦公室派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傳達和學習了華國鋒、鄧小平、李先念同志關於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和辦好國營農場的指示精神。一致認為,總結我們自己的實踐經驗,吸取國外的有益經驗,儘快把國營農場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是進一步落實毛主席關於工農商學兵相互結合、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偉大思想的具體實踐;是改善城市副食品供應,使國營農場儘快富裕起來,加速農業資金的積累,加速農業現代化,逐步縮小三大差別的重大措施。這也是農墾戰線廣大職工的迫切要求。大家堅決擁護中央提出的這一措施,決心在省、市、自治區革委會領導下,積極搞好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廣。

一九七八年九月,國務院曾召開六省、市、自治區試辦農工商聯合企業座談會。會後,多數試點省、市、自治區進行了試點規劃和具體部署。其他一些省、市、自治區聽到消息,也積極要求試辦。

這次會上交流了制訂試點規劃的經驗,就辦農工商聯合企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統一了思想認識,提出了一些設想和建議。

一、性質、任務和經營方針

以國營農場為基礎辦的農工商聯合企業,改變過去單純生產原料產品的狀況,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條龍,是農工商綜合經營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生產計劃,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商品率和資金利潤率,為國家提供更多的農畜產品和工副業產品,在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起示範作用。企業生產的商品,主要為城市和工礦區服務,為出口服務。

發展農牧業生產,加速實現現代化,提高農畜產品的產量和質量,是辦好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基礎,要放在首要位置。聯合企業要在國家統一計劃下,按照因地制宜、適當集中的原則,逐步實行專業化生產。

聯合企業的工業,主要是發展農畜產品的加工工業,以及為企業生產建設服務的工業。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發展其它工業。對現有工業要做好挖潛、革新和改造的工作。

聯合企業除了經營企業內部為職工服務的商業網點外,可以直接銷售自己的產品。

聯合企業還可組織自己的建築工程隊伍,除承擔企業本身的建設項目外,也可以承包城鎮和工礦區的建築工程,為多餘的勞力開闢生產門路。

二、規模和組成形式

聯合企業要有適當的規模,要有利於採用現代化設備,方便管理,提供大宗產品。

有的農場可以一個場單獨試辦,有的可以幾個場聯合試辦。在不便由農場單獨辦或聯合辦的地方,如果農場基礎較好,城市、工礦區的供應需要,附近社、隊群眾又願意,經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批准,可以農場為主,聯合附近社、隊試辦,但要慎重對待,從嚴掌握。

三、領導和管理體制

以國營農場為基礎辦的聯合企業,在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由農墾部門歸口管理。

聯合企業的主管部門要按經濟規律辦事,在國家統一計劃下,尊重企業的自主權,充分發揮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

聯合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內部,都要減少層次,實行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和經濟責任制,加強科學管理,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聯合企業要加強黨的領導,實行民主管理,使工人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企業的重大問題,要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企業的領導人員要在大會上聽取職工的批評和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有權向上級建議撤換和處分某些嚴重失職、違法亂紀、作風惡劣的領導和管理人員。企業的基層領導幹部實行選舉制。

國營農場同社隊合辦的聯合企業,所有制和分配形式暫不變動,分別核算。聯合企業通過利潤分配或實行產品內部加價的辦法,加速社、隊生產的發展,增加社員收入,為逐步過渡為統一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創造條件。

四、企業的自主權

聯合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有獨立經營的自主權。

企業有權因地制宜地決定生產布局和措施。有權自行安排小型基本建設項目;有權統一調劑使用國家投資和自有資金;有權調劑使用勞力,拒絕接收不需要的人員;有權自行加工產品,與消費單位直接掛鉤,在城鎮設立網點直接銷售(糧食統購任務一定五年不變,增產部分允許自行加工或製成熟食銷售);有權直接通過外貿部門和主管部門出口產品,進口物資。對外銷售的產品,在執行國家規定價格的基礎上,分等論價,優質優價;企業內部產品調撥,可以實行內部價格,以協調原料生產部門、加工部門和產品銷售部門間的利潤合理分配。

國家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內部各核算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實行嚴格的合同制,相互承擔經濟責任,完不成合同的,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聯合企業要嚴格履行對國家的納稅義務。建議簡化納稅手續,對企業加工後出售的產品,訂出合理的稅率,實行一次納稅。

五、資金和設備

聯合企業生產建設所需資金來源,一是靠自己積累,一九八五年以前企業的利潤不上繳;二是國家每年給農墾部門的基本建設投資應包括以農場為基礎建立的聯合企業;三是國家增撥對農工商聯合企業的長期、微息貸款。

有關社會性、政策性支出以及小型農田水利費、簡易建築費、事業費等,仍然納入國家預算。企業由於生產的發展,需要增加流動資金,仍由財政部門核撥。國家安排的地方病防治、防汛搶險、邊境建設、特大災害救濟等經費和物資,同樣包括聯合企業。實行政企合一的,有關政權工作的經費開支,應由政權機關承擔。國家收購農畜產品的獎勵政策,仍適用於聯合企業。

聯合企業所需物資,包括用貸款和利潤進行基本建設所需的統配物資,應按管理體制、物資類別和供應渠道,分別納入有關部門的計劃,並簽訂合同,專項供應。

六、各盡所能,按勞分配

聯合企業要貫徹執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勞動定額管理和獎勵制度,做到多勞多得,有獎有懲。職工有突出貢獻的,可提前晉級。對基層選舉產生的幹部可實行職務津貼。工人實行基本工資加獎勵的辦法,把個人的勞動收入,同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直接聯繫起來,盈利多的多獎,盈利少的少獎。企業的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資,也應與企業的經營成果聯繫起來,同工人一樣實行獎懲制度。

七、加強領導,搞好試點

辦農工商聯合企業是個新事物,將涉及一些地方經濟結構、經濟區劃的調整,也會引起上層建築和生產關係上的一些重大變革。要在省、市、自治區革委會的領導下,統籌規劃,協調各個經濟部門的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妥善解決出現的問題。

各省、市、自治區的農場管理部門,要根據所屬農場的條件和經濟特點,作出試點規劃,報請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批准。

試點不可鋪得太寬。以農場為基礎辦的聯合企業試點單位,每個省、市、自治區可以先搞一、兩個,以利於集中力量,取得經驗。目前,一般應當選擇城市郊區、工礦區附近的農場,能提供大宗出口產品的農場,或者已有一定工業基礎的農場,作為試點單位。

目前還沒有試辦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國營農場,應集中力量搞好農牧業生產,因地制宜地積極發展工業生產,為把國營農場都辦成農工商聯合企業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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