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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改進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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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改進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報告
國發〔1978〕12號
1978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

改進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報告

國發〔1978〕12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改進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先按此執行,並請注意繼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

                                                          國務院

                                                   一九七八年一月三十日

  (此件有刪減)

關於改進固定資產

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報告

國務院:

我國國營企業的基本折舊基金,在一九六七年以前,全部上交國家財政,由國家統一安排使用。企業需要的更新改造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解決。從一九六七年起,基本折舊基金改為全部留給企業和主管部門,作為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使用,國家財政不再撥款。

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個辦法有利於發揮企業和主管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企業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和地方,下放得多了一些,資金使用上有分散,不利於集中財力,抓住生產中某些薄弱環節,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技術改造。二是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新老企業之間分布不平衡,苦樂不均,而又沒有適當的調劑。三是這部分資金沒有納入國家統一計劃,材料和設備沒有專項安排,不能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效果。四是不少地區和企業挪用更新改造資金搞了計劃外的基本建設,拉長了基建戰線。

為了貫徹抓綱治國的戰略決策,落實黨的十一大路線,有計劃有重點地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加快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我們考慮,有必要改進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的管理,由國家財政適當集中一部分,統一安排,調劑使用。具體意見如下:

一、從一九七八年起,除縣辦工業、農牧企業和按產量提取更新改造資金的採掘採伐企業以外,所有國營企業提取的基本折舊基金,百分之五十留給企業,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和改造;百分之五十作為「上交基本折舊基金」,由企業隨同企業利潤,一併交入國庫,由國家統一安排使用。

地、市以上新投產的企業(包括新建大型的生產車間和分廠),在建成投產後的三年內,提取的基本折舊基金全部上交財政,三年後,按老企業的辦法辦理。

按照上述方案計算,一九七八年國家集中的基本折舊基金約有五十多億元。

二、企業上交國家財政的百分之五十基本折舊基金,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重點使用的原則,納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更新改造資金由國家財政集中百分之五十以後,留給企業的部分,是否還要集中調劑一部分,由各地區自行決定。

三、更新改造所需的設備和材料,納入物資分配計劃。地方掌握安排的更新改造資金所需設備和材料,國家補助一部分,地方自己解決一部分。

四、更新改造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堅持專款專用,不許挪用。

五、各級計劃、財政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有相應的辦事機構或人員,統籌規劃企業的更新改造工作,審批所屬單位提出的更新改造計劃,檢查資金的使用效果。

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以上報告,如可行,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執行。

                          國家計委

                          財 政 部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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