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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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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開辦發〔2020〕13號
2020年4月17日
發布機關:扶貧辦 財政部
扶貧辦網站

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

關於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開辦發〔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扶貧辦(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切實做好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實施辦法。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細化明確監測對象、監測範圍、監測程序和幫扶措施,於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區域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實施辦法。此前已出台有關文件的省份,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行完善。

二、落實幫扶政策。按規定條件確定的監測對象中,具備發展產業條件和有勞動能力的,可安排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其申請的扶貧小額信貸予以貼息,支持其參加與生產相關的經營技能培訓、勞動技能培訓,支持通過村內扶貧公益崗位安置。對帶動監測對象發展生產的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貧困村致富帶頭人,各省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支持政策。

三、開展動態管理。按照統一部署將脫貧監測戶和邊緣戶兩類監測對象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並錄入和標註相關信息。監測對象規模以縣為單位確定,「三區三州」縣和「三區三州」外中西部169個深度貧困縣的監測對象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本縣建檔立卡人口的10%,其他地區一般為5%左右。

四、加強監測評估。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落實責任,切實抓好有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對監測對象幫扶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對返貧致貧風險已經消除的脫貧監測戶和邊緣戶,在系統中標註後保留信息。要注重總結宣傳實踐工作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完善機制,改進工作,提高成效。

國務院扶貧辦 財政部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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