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全國不同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3月15日國發明電〔2020〕11號
4月6日國辦發明電〔2020〕16號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全國不同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國發明電〔2020〕12號
2020年4月7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發布於2020年4月9日
國發明電〔2020〕13號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31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7日

發布日期:

2020年04月09日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全國不同

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

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國發明電〔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20年2月21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製發布《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為指導企事業單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穩步有序復工復產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絕大多數縣(市、區、旗)已是低風險地區,要以省域為單元推動經濟社會秩序恢復。為進一步推進全國低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全面復工復產,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同時推動高風險、中風險地區繼續按照科學防控、精準施策、分區分級等有關要求,統籌做好企事業單位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經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全國不同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4月7日



全國不同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
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為進一步推進全國低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全面復工復產,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同時推動高風險、中風險地區繼續按照科學防控、精準施策、分區分級等有關要求,統籌做好企事業單位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防控措施指南。

一、低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

(一)各單位要實施外防輸入策略,及時掌握員工流動情況,對來自高風險、中風險地區及境外的人員,按照本地區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對來自低風險地區的人員,如體溫檢測正常即可上崗,不得再設置障礙,不得再實施上崗前隔離。

(二)各單位要及時了解員工身體狀況,發現員工出現發熱、呼吸道症狀時,要儘快安排到定點醫院就醫,一旦發現疑似或確診病例,必須立即啟動應對預案予以妥善處置。

(三)各單位要保持工作場所通風換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首選自然通風。

(四)各單位要在工作場所設置洗手設施或配備免洗消毒用品,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場所清潔消毒。

(五)各單位在防疫期間要儘量減少人員聚集和集體活動,保持室內聚集場所空氣流通,加強員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潔消毒。

(六)各單位在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員工集體宿舍空氣流通、清潔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決定每間宿舍安排人員數量。

(七)各單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識科普宣傳,指導督促員工增強防護意識,落實個人防護要求,養成勤洗手習慣,打噴嚏或咳嗽時要遮擋。

(八)各單位從事接觸粉塵、化學毒物等危害相關作業的員工,要按照職業健康規範等相關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員工可按照《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體由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決定。

(九)各單位要保障應急處置能力,做到無症狀感染者、疑似和確診病例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防範聚集性疫情。

二、高風險和中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

高風險和中風險地區各單位在落實低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防控措施基礎上,要加強員工健康監測和出入登記管理,在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單位或廠區前進行體溫檢測,正常方可進入;落實工作場所防控措施,減少召開會議,需要開的會議要縮短時間、控制規模,提倡召開視頻或電話會議,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工作制或居家辦公方式;指導員工做好個人防護,儘量減少外出特別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氣流動性差的場所;明確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和處置流程,把防控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個人,妥善處置異常情況。各項具體防控措施繼續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實施。

三、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分區分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動態調整轄區內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縣(市、區、旗)名單並及時對外發布,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的統籌指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