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物資保障組關於疫情期間執行《醫用一次性防護服輻照滅菌應急規範(臨時)》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物資保障組
關於疫情期間執行《醫用一次性防護服輻照滅菌應急規範(臨時)》的通知

肺炎機制醫療保障發〔2020〕112號
2020年2月7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委:

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緊急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的供給,確保質量安全可控,在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進行了研究,經組織專家審議,全國消毒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生物防護產品標準化歸口單位投票表決通過了《醫用一次性防護服輻照滅菌應急規範(臨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按《醫用一次性防護服輻照滅菌應急規範(臨時)》(見附件1,以下簡稱《應急規範》)要求,採用輻照(鈷60或電子加速器)方式對醫用防護服進行滅菌,達到《應急規範》第4章放行條件的,判定為合格的醫用一次性防護服。

二、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依據《醫用一次性防護服輻照滅菌應急規範(臨時)》的要求,對輻照滅菌醫用一次性防護服實施檢驗,對產品性能(一次檢測)、快速檢測生物指示物(一次檢測)、輻照吸收劑量(每滅菌批次檢測)三大類指標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三、採用輻照滅菌方式生產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的企業,應在每件醫用防護服外包裝上粘貼特殊標識(見附件2),提供符合產品放行要求的檢測報告,並確保每件產品符合《應急規範》及相關質量標準的要求。輻照企業在提供輻照滅菌服務時,應在外包裝箱指定位置粘貼輻照標籤(包括:輻照企業名稱、輻照日期、輻照批號等信息)。

四、醫療用品經銷機構、醫療機構在接收和使用應急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時,應注意核對檢測報告、特殊標識及輻照標籤,並確保在有效期內的應急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方可進入重症隔離防護病區(房)使用。

以上措施屬於此次疫情防控的臨時應急措施,疫情結束後自行解除。

附件:

1. 醫用一次性防護服輻照滅菌應急規範(臨時)

2. 標識說明


(國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2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