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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關於印發《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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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關於印發《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醫改秘函〔2021〕36號
2021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關於印發《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醫改秘函〔2021〕36號

福建省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福建省三明市醫改領導小組:

2021年2月9日,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認定福建省三明市為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推廣基地。為進一步規範基地建設和管理,我們制定了《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

2021年6月25日

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推廣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2號)等文件精神,加大力度推廣醫改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推廣基地(簡稱全國醫改經驗推廣基地)所在地方的醫改工作應當建立強有力的領導體制和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工作機制,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有重要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醫改方向正確、路徑清晰、措施得力、成效顯著,形成符合實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對全國醫改具有較強示範引領作用,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充分肯定。

第三條  全國醫改經驗推廣基地由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方改革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按程序報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批准。

第四條  全國醫改經驗推廣基地應梳理改革路徑、步驟和方法,凝練改革內在邏輯和政策組合,採取多種方式宣傳解讀醫改政策、傳授實踐經驗,講清說透改革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和解決方案,推動改革經驗在全國落地生根,取得實效。

第五條  全國醫改經驗推廣基地不得發證、評獎,不得組織或承辦營利性會議、培訓等活動,不得變相建設樓堂館所。

第六條  建立全國醫改經驗推廣基地的評估和退出機制,由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評估,對於已完成經驗推廣任務或出現推廣能力不勝任、推廣效果不佳、醫改工作停滯不前、違反相關規定等情況的,按程序報經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同意後取消其基地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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