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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消化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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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消化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98〕21號
1998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

消化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

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98〕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計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了《關於清理消化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的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關於清理消化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

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的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審計署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的精神,現就清理、消化國有糧食企業(以下簡稱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提出以下辦法。

一、清理範圍是:糧食企業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發生的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農業發展銀行的糧油收購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上述糧食企業是指從事定購糧、保護價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批發業務以及城鎮居民基本口糧、農村需救助人口口糧、軍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經營業務的企業,不從事上述經營業務的糧食企業不納入清理範圍。

新增財務掛帳,是指在上述期間內糧食企業自身無法彌補的沒有形成資產的各項開支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是指在上述期間內糧食企業附營業務、生產性固定資產、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和其他擠占挪用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糧食企業庫存糧油、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貨幣資金、結算資金、可收回的應收帳款、進項稅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範圍。

二、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根據其成因具體分為違反財經法規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費用掛帳、地方財政未補掛帳、經營虧損五種類型。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應由糧食企業自行處理的開支和損失,不得列入財務掛帳範圍。

(一)違反財經法規造成的損失,是指糧食企業挪用糧油收購貸款從事期貨、股票、房地產經營及購置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等發生的已計入和未計入盈虧的利息開支和本金損失;亂擠亂攤成本、費用的開支;違反有關規定支付的罰沒款項;以及其他違反財經法規造成的損失。

(二)財產損失,是指糧食企業因主客觀原因造成的已計入盈虧和待處理的財產淨損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淨損失,人為原因造成財產損壞、丟失、被盜等淨損失。

(三)費用掛帳,是指糧食企業按財務制度規定應在當期攤銷而未攤銷的費用支出,以及當期已經發生應計入盈虧而未計入的費用支出。

(四)地方財政未補掛帳,是指糧食企業因地方財政按規定負擔的補貼款不到位而未彌補的有關開支。

(五)經營虧損,是指糧食企業在經營糧油過程中因市場變化、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虧損。

三、糧食企業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根據其成因分為附營業務、生產性固定資產、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和其他擠占挪用占用貸款四種類型。

(一)附營業務占用貸款,是指糧食企業從事糧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製包裝物、建築、釀造、運輸、飲食服務、種養殖業等業務,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

(二)生產性固定資產占用貸款,是指糧食企業購建簡易糧倉、烘乾塔、輸送機、運輸車輛等生產性設施,剔除財產損失和累計提取折舊後淨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

(三)其他擠占挪用占用貸款,是指糧食企業興建樓堂館所、購置通訊設備、小汽車等非生產性設施,地方政府從糧食企業調用資金,外單位及個人借款,對外投資及經營期貨、股票、房地產等,剔除財產損失、累計提取折舊和經營虧損後淨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

(四)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占用貸款,是指糧食企業按財務制度規定可列作壞帳損失但尚未作為壞帳損失計入盈虧的應收帳款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

四、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的清理、審核工作,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計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國家糧食儲備局制定的清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五、經審核、確認納入消化範圍的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按糧食企業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籌措資金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

(一)中央直屬糧食企業的新增財務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由中央財政統籌資金(包括適當集中掛帳企業的經營利潤)在5年內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二)地方糧食企業的新增財務掛帳,根據各地糧食產銷數量、財力狀況和掛帳數額,按以下四類情況處理掛帳本金和利息。

1.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省、直轄市,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資金在3年內消化掛帳本金和利息。

2.人均可用財力達到或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糧食總產和人均產量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掛帳數額一般的地區,其掛帳本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資金在5年內消化。消化期內的利息按同期糧食收購貸款利率計算,由中央財政補貼。

3.人均可用財力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糧食總產和人均產量接近或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掛帳數額較大的地區,其掛帳本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資金在8年內消化。消化期內的利息按同期糧食收購貸款利率計算,由中央財政補貼。

4.財政承受能力較弱、糧食總產和人均產量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掛帳數額很大的地區,其掛帳本金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資金在10年內消化。消化期內的利息按同期糧食收購貸款利率計算,由中央財政補貼。

地方糧食企業上述新增財務掛帳中,屬於違反財經法規造成的損失和人為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所占用的貸款,中央財政不補貼利息,掛帳本金連同利息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資金,在上述消化期內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1998年6月1日以後,糧食收儲企業不允許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糧食企業要通過減員增效、改善經營、降低費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堅持順價銷售的原則,在還本期限內,從經營利潤中逐步歸還虧損掛帳的本金。國發〔1998〕15號文件下發後,地方糧食企業經營利潤如何用於消化新增財務掛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六、糧食企業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根據占用情況和責任分別處理。

(一)糧食企業附營業務占用貸款,按照國發〔1998〕15號文件的規定,一律劃轉到有關國有商業銀行。

(二)糧食企業購建用於糧食收儲業務的生產性固定資產占用貸款,經嚴格審核後按新增財務掛帳的處理規定進行消化。

(三)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占用貸款,由糧食企業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逐期攤入損益,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四)糧食企業其他擠占挪用貸款,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進行處理。地方人民政府擠占挪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資金,在新增財務掛帳消化期限內歸還銀行貸款本息。糧食企業擠占挪用的,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處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督促糧食企業儘快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七、經審核、確認納入消化範圍的新增財務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停收利息。糧食企業在1998年6月份應支付的上述貸款利息,納入消化計劃。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省、直轄市從1998年7月1日起開始消化本金和利息;其他地區從1999年1月1日起開始消化本金。中央和地方都要按消化計劃將應歸還的利息和本金及時撥付給農業發展銀行。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繼續抓緊完成1991糧食年度末政策性財務掛帳消化任務。同時,對經審核、確認納入消化範圍的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消化措施,並將消化計劃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批准後,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逐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具體消化方案。

九、經清理、核實後,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除劃轉到有關商業銀行的附營業務占用貸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不作變動。糧食企業的開戶銀行要將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與其他貸款分開,實行專戶管理,糧食企業單獨記帳。

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消化情況要進行考核。考核、獎懲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清理、消化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工作,直接關係到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進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籌措資金,扎紮實實地做好消化工作,以促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十一、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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