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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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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6〕43號
2006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

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

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6〕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六月九日

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

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

財政部 中宣部

  為加強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推動宣傳文化事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關於「加大政府對文化事業的投入,逐步形成覆蓋全社會的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要求,現提出「十一五」期間國家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有關經濟政策:

  一、繼續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檯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併徵收。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後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中央和省級設立基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財政部要根據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以體現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要求,加強對資金的宏觀調控和監管力度。

  二、繼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對電影發行單位實行營業稅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在完善相關政策的同時,突出扶持重點,更好地促進宣傳文化事業健康發展。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三、繼續實施促進電影事業發展的有關經濟政策

  (一)從電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基金預算管理方式,用於電影行業的宏觀調控。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原有的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政策,制定新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二)繼續設立電影精品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電影精品攝製。

  四、繼續增加對宣傳文化事業的財政投入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每年按2005年實際撥付數為基數列支出預算。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修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整合「萬裡邊境文化長廊」等補助經費,設立「中央補助地方文體廣播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地方文化、體育和廣播事業的發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也要逐步增加對文化事業的投入。

  五、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為促進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增強調控能力,保證重點需要,規範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使用部門要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保證專項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公益性捐贈的範圍為: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七、狠抓落實,加強管理

  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各項經濟政策。宣傳文化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有關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拓寬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宣傳文化機構要按照中央關於文化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要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基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贈資金要專門用於發展宣傳文化事業,不得擠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等活動。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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