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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煤炭部、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煤炭行業歸口管理簡政放權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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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煤炭部、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煤炭行業歸口管理簡政放權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5〕36號
1985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煤炭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煤炭行業歸口

管理簡政放權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

煤炭部、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煤炭行業歸口管理簡政放權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關於實行煤炭行業歸口管理

簡政放權的意見

 

國務院:

我們認真學習了耀邦同志對雁北行署管少凡等同志提出的煤炭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重要批示後,對山西省現行煤炭管理體制中存在的機構重疊、多頭領導、層層剋扣、互相扯皮、責權利分割等問題進行了研究,議定如下改革意見:

一、實行煤炭行業歸口管理,克服多頭領導的弊端。

在大同礦務局等七個統配局礦收歸煤炭工業部管理以後,恢復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對全省煤炭行業實行歸口管理。按照統籌、協調、監督、服務的方針,對全省各類不同所有制性質的煤炭企業,包括煤礦、發運站、運輸站等,在資源劃分、辦礦審批、生產技術指導、安全監督、專項資金使用、專用設備材料供應、煤炭運銷計劃以及其它各種服務工作方面,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所有制不變,互相不得平調。省的其他煤炭管理機構均應撤銷。地(市)和重點產煤縣是否設立管理機構由山西省確定。

二、下放辦礦審批權,克服手續繁瑣、互相扯皮的弊端。

今後,在地(市)、縣國營煤礦井田範圍內辦礦,分別由地(市)、縣主管部門審批。在國營煤礦井田範圍以外的塊段上開辦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由縣主管部門審批。省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全省煤炭資源的總體規劃、礦區劃分,並協調解決統配礦與地方礦、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矛盾。

三、改進煤炭的運銷管理,克服層層剋扣的弊端。

地方煤礦在完成國家上調煤任務後,其餘煤炭允許自行運銷,除上交國家規定的稅金外,收入全部歸煤礦企業。承擔運銷任務的車隊、發煤站只應收取合理的運雜費和管理費。任何行政機關、公司不得在國家規定的政策以外亂收費,亂攤派。

實行上述改革以後,可以克服目前管理中的某些混亂狀況,有利於資源管理,統一計劃,產、供、銷平衡;便於做到政企分開,責、權、利統一;還可以精簡機構,集中人才,提高效能,加強煤礦的生產和安全管理。

山西是我國的能源基地之一,加快山西煤炭開發對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關係極大,我們一定要按照耀邦同志的批示精神,及時研究和解決好山西煤炭工業發展中的問題,不斷地進行實事求是和卓有成效的改革,促進山西能源基地的建設。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煤炭工業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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