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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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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10號
2004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徑,對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對促進安置工作儘快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確保自謀職業工作的順利開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着眼於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從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督促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

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一)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以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在戶口所在地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印製,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核發。

  二、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

  (二)各類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等機構,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培訓。對經過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門要對個人所付培訓費給予一定的補助,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安置任務重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並在一定期限內減免有關服務費用。

  (四)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役期視為具有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的,要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後,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併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複試或錄取。

  四、個體經營

  (七)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3.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鑑證費。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5.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五、稅收

  (八)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企業職工總數 ×100%) ×2。

  (九)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企業職工總數 ×100%) ×2。

  (十)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一)本意見所稱新辦企業是指本意見印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意見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十二)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徵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六、貸款

  (十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七、戶籍

  (十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縣級以下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應准予其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和相應證明辦理落戶,其家屬和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允許辦理「農轉非」手續並隨其落戶。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地級以上城市落戶的,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地在辦理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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