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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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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1〕68號
1991年10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林業部《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召開了全國保護野生動物電話會議。為了檢查國務院緊急通知和電話會議精神的落實情況,我們會同高檢院、高法院及農業部、公安部、經貿部、工商局、商檢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組織了六個聯合檢查組,分別到四川、雲南、新疆、廣東、廣西、福建等省(區)的四十多個地(州)、縣(市),檢查了集貿市場,飯店、餐館,進出口口岸及一些經營、加工單位。從檢查的情況看,各省(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都很重視,及時傳達、印發了文件,並作了具體部署,亂捕濫獵等違法活動有所收斂,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得到加強。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違法獵殺倒賣野生動物案件仍不斷發生。據對六個省(區)的檢查,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來,發生違法獵捕、買賣野生動物的案件中涉及大量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及大批地方政府規定保護的動物。問題的嚴重性在於,獵殺倒賣珍稀野生動物的違法事件仍未得到制止。

  二是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流通領域秩序混亂。違法收購、運輸、經營野生動物的案件依然不斷發生,一些人把高消費擴展到濫吃珍禽異獸。檢查組發現,一些賓館、餐館為牟利而甘冒風險,儘量滿足食客的要求,助長了濫吃野生動物的歪風。一些單位無視國家法令,任意收購、加工和經營國家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有的地方外貿、藥材部門不顧資源狀況,盲目下達野生動物毛皮、藥材收購計劃,造成經營利用與保護管理嚴重脫節。

  三是宣傳不夠廣泛,對違法活動打擊不力。近幾年來,各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宣傳方面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廣大林區、山區的群眾對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政策規定了解很少。城鎮中一些從事這種經營活動的人法制觀念淡薄,只顧做生意賺錢。加上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配套法規沒有跟上,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普遍偏輕,違法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打擊。

  四是野生動物保護機構不健全、不落實,管理力量嚴重不足,經費短缺。許多地方由於缺少機構和必要的管理人員,工作十分被動。在這種情況下,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許多措施難以落實,地方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普遍感到工作難度很大。野生動物大都分布在偏遠的經濟不發達地區,地方財政困難,大多無力安排保護經費。不僅象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科學研究、拯救瀕危物種、收容飼養動物、補償群眾損失這些耗資較多的工作不能進行,就連宣傳教育、查處案件和正常業務工作都很難開展。

  為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建議採取以下綜合治理措施:

  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野生動物既是自然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對維護生態平衡、發展經濟、開展科學研究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把保護野生動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林業、農業、工商、經貿、商檢、海關及公安、司法等部門對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做好保護管理工作都負有重要責任,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二、要認真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依法管理野生動物資源。各級政府要把宣傳貫徹《野生動物保護法》列入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要嚴厲查處亂捕濫獵和倒賣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案件,嚴格獵槍、彈具的管理,堅決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問題嚴重的地方,要列入「嚴打」鬥爭的內容,進行專項治理。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必要的配套法規,使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逐步規範化、制度化。

  三、進一步加強對獵捕活動的管理。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獵捕,嚴格實行《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制度。要加強對專業獵人、季節性獵人和業餘狩獵人員的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獵人協會,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狩獵活動。嚴禁使用禁用的狩獵工具和狩獵方法。在資源破壞嚴重或不適宜開展狩獵的地方和季節,當地政府要明確劃定禁獵區和禁獵期。禁止跨省(區)、跨縣(旗)狩獵,如確有必要,則需事先徵得對方主管部門的同意,嚴格遵守當地的各項規定,接受當地的監督和檢查。

  四、進一步加強對野生動物經營活動的管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不得進入集貿市場。任何餐館、飯店、賓館、招待所都不得出售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為原料的食品。在特殊情況下,需養殖、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要按《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養殖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也要採取措施,加強管理。鐵路、交通、民航、郵電等部門,對運輸、託運、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要按有關規定嚴格加以管理。

  五、切實搞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工作。各地特別是野生動物的重點分布區和經營活動頻繁地區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安排下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切實做好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同時,執法機關要加強力量,使各項監督檢查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除各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安排外,各級主管部門,要努力籌集資金,增加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投入。

  為了掌握全國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建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用三至五年時間進行一次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所需經費除請地方財政部門給予安排外,其他有關部門也要給予支持。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林 業 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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