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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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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7號
2002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

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文化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文化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大力加強文化工作,城鄉基層文化設施狀況得到較大改善,文化生活進一步豐富,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也要看到,目前基層文化建設仍比較薄弱。在部分農村,特別是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文化生活還很貧乏;一些地方愚昧迷信活動抬頭,腐朽思想蔓延,「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沉滓泛起;少數地方非法宗教活動猖獗,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基層政權建設。為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用先進文化占領城鄉陣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視基層文化建設

(一)基層文化建設是中國先進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是推動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實現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層文化工作,對於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繫,在全社會培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視並大力推進基層文化建設。

(二)基層文化建設總體要求是:始終堅持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大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摒棄落後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間,以社區和鄉鎮為重點,全面加強文化陣地、文化隊伍、文化活動內容和方式的建設,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快推進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三)文化設施是開展群眾文化活動、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陣地,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資力度,加快文化設施建設,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就近、經常和有選擇地參加文化活動的需要。城市要在搞好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建設的同時,加強社區和居民小區配套文化設施建設,發展文化廣場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要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中開闢老年、少兒和殘疾人文化活動場所,建設老年文化活動中心、老年大學(學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動設施和場所。要努力實現「縣縣有文化館、圖書館」的目標。經濟條件較好、人口規模較大的縣可分設文化館、圖書館;經濟欠發達、人口規模較小的縣可將文化館、圖書館合二為一建設。農村要因地制宜建設鄉鎮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地廣人稀、人口分散的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邊遠山區和農牧區要積極發展流動文化車、汽車圖書館和流動劇場等。全國萬裡邊疆文化長廊建設要落實文化設施建設任務。民政部門實施的「星光計劃」,要將資金落實到社區老年活動設施建設上,促進社區老年活動的開展。

(四)把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整體規劃,把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文化站作為重點列入建設規劃。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會同文化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和有關要求,在城鎮建設中,統籌規劃城鎮文化設施建設。城市新建居民小區和經濟開發區必須規劃和配套建設相應文化設施。新建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非經營性文化設施所需用地,可以劃撥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劃撥;採用有償方式供地的,應在地價上適當給予優惠。城鎮建設確需徵用文化設施用地,必須做到先建後拆,或建拆同時進行,要保證重建的文化設施規模不低於原有的規模。

(五)切實加強文化設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必要的設備和裝備,加強對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通過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綜合服務功能,不斷提高文化設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設施被擠占、挪用,要堅決收回被擠占、挪用的文化設施。機關、學校、部隊、企業的內部文化設施,凡有條件對社會開放的,要採取多種方式開放內部文化設施,為群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方便。要加強對城鎮大型露天文化活動場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級文化部門要搞好活動的組織和安排。

三、努力建立一支穩定的專兼結合的文化隊伍

(六)建立健全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和鄉鎮(街道)文化機構的工作崗位規範,逐步實行工作人員從業資格制度。充分發揮中央文化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文化機構的積極性,儘快建立基層文化骨幹培訓網絡,不斷提高基層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要改善隊伍結構,以適應新形勢下基層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關心和幫助基層文化工作者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保證工資的按時發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積極推進基層文化機構人事制度改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和科學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到基層文化機構工作。在市縣鄉機構改革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市縣鄉人員編制精簡的意見》(中辦發〔2000〕30號)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鄉鎮設置集文化、宣傳、廣電、體育、科技培訓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宣傳文化機構。同時,要積極解決農村電影放映隊伍的編制問題。

(八)大力培養和發展民間文化隊伍。積極鼓勵民辦社會文化團體、民辦文化類非企業單位和文化經營戶的發展,支持他們採取多種方式拓寬文化服務渠道,引導他們開展健康的文化活動。注意發揮民間藝人在活躍基層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區文化指導員制度,鼓勵社區有文藝專長和組織才能的居民擔任社區文化指導員,輔導和組織社區居民開展文化活動。建立和完善民間文藝團體註冊登記和監督檢查制度。在各類文化比賽和交流方面,民間文藝團體和民間藝人享有與公辦文化事業單位及其人員的同等權利。

四、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

(九)利用現代科技推動先進文化傳播。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網絡服務體系,加快網絡服務平台建設,提高資源共享水平。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整合和開發現有圖書、音像、信息等文化資源,以發展數字文化網絡為突破口,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快捷、豐富的經濟信息和文化服務。特別要從提高農民的閱讀水平和質量入手,發展網絡終端,普及網絡應用知識,幫助農民脫貧治愚,使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實現跨越式發展。

(十)積極繁榮社區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區服務活動室、文化廣場等現有設施,組織開展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積極發揮社區內的各種專欄、板報的宣傳教育作用。因地制宜地搞好群眾性歌詠活動。要高度重視並積極引導社會舉辦和群眾自發組織的各種文化活動。

(十一)推進農村文化活動方式的創新。繼續發展民間藝術之鄉、特色藝術之鄉和民族民間文化生態保護區,繼承和發展民族民間傳統特色藝術。充分利用農閒時間、集市和民族民間傳統節日,開展生動活潑的文化活動。努力搞好農村電影發行放映工作,力爭實現每村每月放映一場電影的目標。鼓勵發展庭院文化。藝術表演團體、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電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中發揮作用,深入基層為群眾送戲、送書、送電影、送文化科技知識。要充分發揮流動文化車、文化小分隊的作用,積極探索靈活多樣、行之有效的文化下鄉新方法和新形式。

(十二)加強對文化市場的培育和管理。各地區要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實際,制定文化市場建設、發展和管理規劃,逐步建立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內容豐富、健康規範的文化市場。積極引導群眾的文化消費,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加強對娛樂、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場的管理,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秩序,堅決制止傳播各種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內容的違法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機構和稽查隊伍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經費,採取培訓等方式,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五、切實加強領導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十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基層文化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把文化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加強基層文化建設的主要責任在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要繼續開展創建文化先進縣(市)活動,實施少兒文藝「蒲公英計劃」和知識工程,落實《全國萬裡邊疆文化長廊2001年至2010年建設規劃》。

(十四)切實加大對基層文化建設的投入。要確保文化事業經費的增長不低於當年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安排應向基層文化建設項目傾斜;保證有影響的重大群眾文化活動的經費投入;對於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等公益文化事業單位的日常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保證各級公共圖書館有一定數量的購書經費。要加大對基層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設備及其維修、流動文化車購置、文化信息網絡建設、文化隊伍教育培訓、老年教育等經費的投入,特別要對西部地區文化事業發展予以重點扶持。要適當增加全國萬裡邊疆文化長廊專項補助經費,加強對具體項目的論證和實施,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要切實加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響的農村區域性民間民俗藝術活動、藝術項目,資助民族民間藝術的傳承及其資料的搶救和整理等。保證每年為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鄉鎮文化機構集中配送一定數量的圖書。

(十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精神,切實搞好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關專項資金制度;鼓勵對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有關部門要對現行文化經濟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新聞媒體要加強對現行文化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文化建設,逐步形成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多渠道籌資為輔的文化建設投入格局。切實加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開發利用,抓緊制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政策法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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