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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清查中央國家機關今年一至七月發放錢物問題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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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清查中央國家機關今年一至七月發放錢物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7〕83號
1987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

關於清查中央國家機關今年一至七月

發放錢物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7〕8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審計署《關於清查中央國家機關今年一至七月發放錢物問題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從這次清查出的問題看,有些部門、單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濫發錢、物,影響很壞,這是不能允許的。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三大提出的「艱苦創業」精神,帶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發揮中央國家機關的表率作用。今後不准再出現「公費過年」、「公費過節」的情況,若有違者,應連同一九八七年上半年亂發錢、物問題一併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關於清查中央國家機關

今年一至七月發放錢物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的通知」(國辦發〔1987〕49號)要求,我署會同財政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國務院各部門、全國性總公司和專業銀行總行機關今年一至七月發放錢、物情況進行了清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清查工作概況

這次清查工作先由各單位自查自報,然後選擇十五個單位進行抽查。在自查中,絕大多數單位領導重視,認真清查,沒有發現有意隱瞞不報的情況。經過清查,國家機關亂發錢、物的不良風氣明顯好轉,不少單位主動取消了超標準和自立名目的補助、補貼。

此外,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機關也分別組織其所屬單位進行了自查。

二、查出的主要問題

從對國務院八十五個部門的清查情況看,今年一至七月絕大多數單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違反規定,亂發錢、物的問題。這次共查出違紀金額五百五十五萬一千元(其中:現金二百九十萬九千元,實物補貼二百六十四萬二千元),平均每人七十八元。人均一百元以上的單位有十八個,其中四百元以上的有商品檢驗局、專利局;二百元以上的有海關總署、航空工業部、民航局、郵電部和語言工作委員會。

在這次清查中發現,亂發錢、物的名目共有二十多種。如商品檢驗局違反規定,挪用事業收入給每個職工報銷「修繕費」四百元,據調查這些錢多半沒有用於房屋維修,不少職工開白條子甚至造假單據報銷,影響很壞。又如石油部給機關職工發「原油超產獎」每人每月十五元,七個月共發一百零五元。還有許多單位超標準發放洗理費、防暑降溫費、交通費、書報費、無食堂伙食補助費等各種補貼,如專利局每人超發書報費四十六元。特別是今年春節前,各單位幾乎都為職工代購了肉、蛋、水產、水果、大米、食油等主副食品,其中公款補貼約占價款三分之一。大多數單位每人補貼三、四十元,一些單位補貼還要多,檔案局、核工業部人均補貼一百多元,海關總署人均補貼達二百八十九元。還有些單位實物進價很低,購進的魚、肉、油等,每斤才幾角至一元,實際上是由地方或下屬單位貼了錢。

經查各單位亂發錢、物的資金主要來源有:(1)機關福利獎勵基金、服務性收入和工會經費等預算外經費四百六十萬六千元,占83%;(2)老幹部經費、企業管理費和事業費等預算內經費七十一萬五千元,占13%;(3)暫付款、下屬單位「上貢」等其他來源二十三萬元,占4%。

另據統計,國務院直屬的八個總公司機關和五個專業銀行總行機關,今年一至七月工資以外發放獎金、補貼較多(因有些規定不明確,故統計數未劃分違紀與否),其中各公司機關共發放二百一十八萬七千元,平均每人五百零六元;各銀行機關共發放一百九十三萬八千元,平均每人五百五十六元(國家機關除工資以外發放獎金、補貼人均為二百六十六元)。這些單位發放較多,除因享受企業獎金外,還因他們自定的補貼標準普遍較高。

三、改進意見

亂發錢、物問題屢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經研究提出以下改進意見:

(一)嚴格財經紀律。今後各單位一律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審計署要對中央國家機關的財務收支實行定期審計,加強經常性監督。

(二)整頓和改進開支制度。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對上述問題進行整頓,重申今後有關獎金、補貼等福利待遇的標準,一律以國務院或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文件為依據,在無正式文件前停止發放。

(三)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許多部門預算外收入較多,管理不嚴,用這筆資金給機關職工亂發錢、物。還有的部門亂發的錢是向所屬單位抽調來的。今後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建議財政部、國管局不斷完善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對機關本身組織的勞務收入,原則上除允許拿出一部分解決職工福利外,不得用於發錢發物。所屬單位(包括服務公司)的預算外資金,一律不得抽調用於機關職工發錢發物。

(四)國務院直屬總公司和各專業銀行的機關福利待遇,應有原則規定。這些單位同行政機關有些差別是可以的,但現在都是自定補貼標準,福利待遇高於行政機關過多,再加上獎金多,對國家機關有影響,容易形成互相攀比。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意見,請勞動人事部、財政部考慮是否對總公司、專業銀行總行機關的人員除獎金按企業規定外,各種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標準。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部門執行。

 

                            審 計 署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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