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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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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83〕90號
1983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

《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工作

人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83〕9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外國專家局《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的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外國專家局關於文教部門聘請外籍


工作人員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近幾年來,有些文教部門為了工作需要,聘請了一些不享受外國文教專家待遇的外籍工作人員,擔任教師和翻譯等工作。為了做好對這些人員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聘請外籍工作人員,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凡國內能夠解決的,就不要從國外聘請。確需聘請的,要經主管部委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聘請的對象要政治上對我友好,具有大學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二、各單位聘請的外籍工作人員,由主管部委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通知駐外使領館辦理來華簽證,並報外國專家局備案,同時,通知當地的外事、教育、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以便掌握情況和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三、外籍工作人員的接待工作,由聘請單位負責,其費用由聘請單位承擔。

1、每月生活費一般可定為人民幣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要根據聘請對象的資歷、學歷、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等與對方商定。個別資歷深、學位高、工作質量好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也可略高於上述標準。

對在邊遠地區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員,可適當提高其生活費標準,不另發地區津貼。

2、住房、因公用車,可免費提供。住房一般安排在工作單位宿舍,不要住賓館。享受公費醫療。

3、往返國際旅費由外籍工作人員自理。個別回程旅費或外匯確有困難的,由聘請單位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給予適當補助或兌換部分外匯。在我國內的旅費由聘請單位支付。

4、外籍工作人員在華工作滿一年的,可發給休假補貼費人民幣五百元;工作滿半年(或一學期)的,發給人民幣二百五十元。

5、外籍工作人員進口的自用物品,由聘請單位出具證明,海關參照應聘來華的外國文教專家進口自用物品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單位聘請和接待外籍工作人員,如遇有涉外難於自行解決的問題,可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外事部門處理。

五、今後聘請外籍工作人員,要根據本規定進行洽談並簽訂協議。在本規定之前已經簽有協議或按對等條件互換來華的,仍按原協議執行。

六、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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