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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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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82號
2004年11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

關於改進地區

GDP

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的意見

國家統計局

(二○○四年十月)

  自1985年我國建立GDP核算制度以來,GDP作為反映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已成為各級政府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是,由於在GDP核算中國家和地區採取分級核算的形式,國家GDP和地區GDP匯總數據一直存在着差距。特別是近幾年來,由於地區GDP核算中基礎數據缺口較大、核算方法不完善、統計體制不健全,特別是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等方面的原因,兩者之間的差距有逐步擴大的趨勢。為了規範地區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區GDP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現就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地區GDP核算方法。在地區季度GDP核算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局《季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案》(國統字〔1999〕100號)和《關於地區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補充規定》(國統字〔2004〕104號),以增強地區GDP核算方法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二、建立地區GDP數據聯審制度。在每季季後,國家統計局組織國家和地方統計部門的核算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地區GDP數據進行聯審,審查地區GDP核算中存在的問題,並對相關數據進行必要的修正,嚴把數據質量關。

  三、進一步規範行業數據的計算方法。國家統計局首先制訂農業、工業、建築業和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的全國統一、可比的計算方法,在此基礎上,建立對省(區、市)相應主要統計數據的審核評估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上述行業的全國數據與地區匯總數據的協調銜接。在條件成熟時,國家對省(區、市)的GDP核算全面實行下算一級,由國家統計局直接計算各省(區、市)的GDP。

  四、各省(區、市)要逐步建立地區GDP核算下算一級的制度,有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先實行。鑑於GDP核算的複雜性和縣一級統計工作的實際狀況,地市一級也要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級的制度。

  五、進一步規範國家和地區GDP數據的發布時間和發布方式。今後各省(區、市)的季度GDP數據不再由各地統計局自行公布,而是經國家統計局聯審後統一對外發布,並以此作為法定數據。在時間上,將國家和地區GDP數據在每季季後15日左右公布推遲到18日,以保證聯審工作所需的時間。

  六、地區GDP數據聯審制度和統一發布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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