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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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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72號
2001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

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直接關係石油石化行業的改革和發展,關係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顧全大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堅持不懈地抓好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公安部 建設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1999年以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精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於政出多門、利益驅動、監管不嚴等原因,成品油市場秩序仍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一些地區和部門越權擅自批准建設加油站(包括加油點,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複建設,市場惡性競爭,不僅擾亂了成品油市場秩序,而且嚴重影響了石油石化行業的改革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建設和經營加油站

(一)對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規劃要求、非法占地和違章建設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締。

(二)對未經省級經貿委批准,正在建設或尚未開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設。

(三)對存在嚴重摻雜使假、偷稅漏稅、缺斤短兩、加油機未經質檢部門檢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機防爆要求的加油機等情況的加油站,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經營資格。

(四)對存在上述問題,而拒不執行依法取締、停止建設、停業整頓等要求的違法違規加油站,要強制拆除,並由省級經貿委通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在本地區的企業。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不得收購、參股、聯營、租賃違法違規加油站;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批發企業及以聯營、參股等方式重組的批發企業,不得向違法違規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銷售成品油,違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並由其上級單位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五)對有營業執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嚴格成品油市場准入,進一步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

(一)嚴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規範新建加油站審批程序。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各地區新建的加油站,統一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全資或控股建設;在外商投資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新建加油站,必須報省級經貿委按照本地區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和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批,並憑批准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規劃、土地、消防、環保等手續;加油站建設完工,經省級經貿委組織驗收合格後,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再憑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為防止盲目擴大規模,加油站改建、擴建,需經省級經貿委批准後方可進行。省級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引導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發展。新建燃氣汽車加氣站的具體審批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違反上述程序越權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違者要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集中批發。全國成品油批發企業布局規劃由兩大集團制訂,報國家經貿委審批。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新設成品油批發企業,一律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國家經貿委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印發<關於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637號)規定的條件和布局規劃要求,審核批准並核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企業憑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三)要嚴格控制新建和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確需建設的,由省級經貿委按照有利於有序競爭、合理布局原則審批,並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對成品油經營(包括零售、批發、倉儲)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由核發經營資格證書的部門每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成品油經營企業,要取消其成品油經營資格。被取消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凡違反規定條件和程序批准設立成品油經營企業的,要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有關成品油市場管理法規,把成品油市場納入法制化軌道。

三、加強領導、分工負責、狠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精神,在全國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的部署下,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方針,開展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工作。

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工作,負責檢查整頓和規範工作的進展情況,協調整頓和規範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省級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督促有關部門制訂本地區整頓和規範的實施方案,提出標本兼治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建設和經營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對未按要求取締、停止建設、停業整頓的違法違規加油站,省級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對觸犯刑律的,由有關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在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工作中要從大局出發,加強協調,力戒政出多門、互相推諉扯皮,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剎住亂批濫建加油站的歪風,使成品油市場秩序得到根本好轉,為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本地區查處違法違規建設和經營加油站及進一步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工作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並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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