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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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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2號
2003年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


     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國辦發〔20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七日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


     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國家經貿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人民銀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黨中央、國務院對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問題非常重視,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有關政策,對維護廣大職工群眾切身利益,保持企業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國有企業改革與結構調整正處在攻堅階段,部分國有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生活仍然比較困難。對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繼續落實和完善現有的各項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切實解決困難職工群眾基本生活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繼續紮實做好「兩個確保」工作,鞏固「三條保障線」。要進一步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對按照《研究遼寧部分有色金屬和煤炭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3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養老保險金,中央財政按政策規定補助後如仍有缺口,納入中央財政對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範圍統籌解決。要繼續按照「三三制」原則,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對企業和社會籌集資金不足部分,各級財政要切實予以保證。對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對國有企業新裁減人員和已出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要按照規定及時提供失業保險,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範圍。對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要按照規定做好各項社會保險接續工作。

  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睏難企業職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為完善現有政策,進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後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無論其是在崗職工還是下崗職工,如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的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經當地勞動保障和經貿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後,可據實核算本人實際收入,符合低保標準的納入低保範圍,確保其基本生活。對惡意拖欠職工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企業,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各地要合理確定低保標準和保障對象補助水平,認真做好低保申請人員的收入調查核實工作,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並及時掌握其收入變化情況。要將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職工全部納入低保範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進一步完善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對按照國閱〔1999〕33號文件和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中央財政在核定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時,按照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進行核定,不再折半。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應及時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給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將上述企業離退休人員納入當地醫療保險體系統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的同時,要儘快通過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對暫時無力繳費、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職工,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

  四、切實關心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子女就學問題。各級教育、民政、財政等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這類企業職工子女上學的資助力度。各地要認真做好企業自辦中小學校分離移交工作。要首先將困難企業所辦的普通中小學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證其職工子女完成義務教育。要認真落實資助經濟困難大學生的各項政策,及時為特困職工子女上大學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在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大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工作力度,讓那些已不具備市場生存條件的企業儘快退出市場。對擬列入政策性關閉破產範圍的企業,有關部門和債權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的要求抓緊審核,提高辦事效率。為了解決企業破產清算經費不足問題,將目前計算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等有關費用的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時由此所增加的費用,由中央財政解決。

  六、妥善解決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企業拖欠職工個人費用問題。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規定,母公司整體關閉破產或子公司關閉破產且母公司虧損嚴重的,關閉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拖欠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地方政府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對執行國閱〔1999〕33號文件和中辦發〔2000〕11號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挪用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售房時相應抵扣;企業已經售房的,對欠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地方政府可以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

  七、加快社區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平台。社區管理機構要將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包括有償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破產企業職工、退休人員等納入管理範圍,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這部分人員的社會保障和再就業服務等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區職能,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獨立工礦區的社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地方政府實行統一管理。企業破產終結後組建的管理機構應及時移交當地政府,避免出現管理盲區。對按照國閱〔1999〕33號文件實施關閉破產且地處偏遠地區的企業,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區管理機構要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發放,對財政確有困難地區的社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中央財政在核定企業破產費用時予以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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