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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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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44號
2001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

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二○○一年六月五日)

根據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蠶繭等工業原料,也要進一步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精神,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蠶繭流通體制,現就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推動蠶繭資源順暢流通,優化資源配置;培育和發展繭絲綢市場,建立在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蠶繭價格的機制,發揮市場在配置繭絲資源和結構調整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蠶繭質量和價格監督,維護農民和經營者的利益;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廠)加農戶為基礎的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經營方式,形成相對穩定的蠶繭產銷關係;推動蠶桑生產規模化、產業化、專業化;加快繭絲綢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絲綢產品的科技含量和深加工水平,擴大生產企業的出口經營權,增加出口創匯。通過深化改革,促進繭絲綢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改革鮮繭收購管理體制,適當放寬鮮繭收購渠道

鮮繭收購在堅持相對集中的原則下,允許具有條件的繅絲生產企業、絲綢企業等經營單位收購鮮繭。鮮繭收購實行資格認定製度,鮮繭收購經營單位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與蠶農建立長期穩固的產銷關係,逐步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濟利益共同體。(2)具有固定的收購場地、評繭儀器、烘繭和倉儲設施。(3)具有相應的收購資金。(4)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制度。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具體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在徵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意見後,認定鮮繭收購經營單位的資格,負責發放鮮繭收購資格證書,並報國家經貿委備案。經營單位持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在與農民簽定的合同規定的地區範圍內收購鮮繭。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每年向社會公布具有鮮繭收購資格單位的名單(包括所屬收購繭站)及相關情況;對鮮繭收購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經營單位,取消其收購資格,並及時通知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鮮繭收購資格認定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鮮繭收購業務。違者一律予以取締。鮮繭收購單位不得將鮮繭收購資格證書轉讓、倒賣,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其收購,不得接受無證單位和個人的業務掛靠,違者取消其收購資格。

三、加強市場調控,改進蠶繭價格管理方式

要逐步建立在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蠶繭價格的機制。國家主要通過運用廠絲儲備調節等經濟手段,調控繭絲市場,保持繭絲價格的基本穩定。適當放寬蠶繭價格管理,從2001年起,鮮繭收購價格和干繭供應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行省級政府定價或省級政府指導價。每年初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根據蠶繭供求狀況、生產成本、與糧棉的比價及國際市場價格等因素,提出當年蠶繭的預測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家的預測價格,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蠶繭價格政策。省際間要充分做好蠶繭價格的協商和銜接,保持毗鄰地區價格的基本平衡。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此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監督檢查,防止因價格差距引發蠶繭收購秩序混亂。國家不再統一規定廠絲價格。

四、改革蠶種產銷體制,加快培育優質蠶種

要打破地區封鎖,允許蠶種跨地區流通,促進蠶種資源優化配置,大力推廣應用優良蠶品種和優質蠶種。省際間蠶種流通,須經調入方省(自治區、直轄市)蠶種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疫後方可流通。

實行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製度,維護和規範蠶種生產、經營秩序。蠶種生產單位必須具有與蠶種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具有蠶種生產專業技術人員及質量保證體系;具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桑園和穩定安全的原蠶基地;蠶種生產規模一般在5萬張以上。蠶種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蠶種保護設施;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完善的售後技術服務能力及足夠的經營資金。

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的具體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蠶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負責認定蠶種生產、經營資格,發放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證書,報農業部和國家經貿委備案。蠶種生產、經營單位持資格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資格認定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具有蠶種生產、經營資格單位的名單及相關情況。

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證書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取消其相應的資格,並及時通知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蠶種。違者一律予以取締。禁止向無證單位和個人出售經營用蠶種。

根據市場需求,調控蠶種生產總量,優化蠶種生產結構及布局。在政府部門指導下,利用市場機制,優勝劣汰,實行資產重組,逐步改變蠶種場數量多、規模小的狀況。有重點地加強對蠶種場的改造,改進生產設備和測試儀器,提高生產水平。通過改組、改造,逐步形成一批具備經濟規模、生產條件先進、技術實力較強的蠶種場。蠶種場的改組,要有利於推進貿工農一體化改革。各地要妥善安置好淘汰關閉的蠶種場的職工。

國家和地方要加大對蠶品種資源保護、蠶品種培育、疫病防治、質量檢測技術等基礎研究和蠶種繁育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優良蠶品種的推廣應用,促進繭絲綢產品質量的提高。

五、改進和完善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經營方式

深化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重點在縣級,這是穩定蠶繭收購秩序和行業發展的基礎。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公司(工廠)加農戶經營模式,深化和完善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的改革。

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自願的原則,推行農民樂於接受的公司(工廠)與農民的聯結模式,包括公司(工廠)加農戶、公司(工廠)加蠶農合作組織加農戶、公司(工廠)加基地加農戶等組織形式,建立經濟利益共同體,形成相對穩定的蠶繭產銷關係,穩定鮮繭收購秩序。

各地在實行貿工農一體化經營中,要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可採取與農民簽訂合同、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技術服務、向桑蠶生產環節投入技術和資金、扶持種桑養蠶、向蠶農二次返利、農民入股參與經營管理等方式,確保農民的利益。

六、加強質量監督,保護蠶繭資源

建立健全蠶種質量標準和檢驗機構,完善蠶種質量檢驗、檢疫體系。加強蠶種質量檢驗監督和控制,嚴格執行農業部有關蠶種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蠶種質量專職檢驗機構,負責省內蠶種質量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並依據檢驗、檢疫結果核發蠶種質量合格證。國家級蠶種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全國的蠶種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定期發布公告。

蠶繭收購經營單位要切實提高質量意識,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要制定鮮繭收購資格中質量保證的基本條件,加快蠶繭質量標準體系和質量檢測體系的建設,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在鮮繭收購期間,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所屬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要進行執法檢查,打擊質量違法行為,確保蠶繭收購質量,維護蠶繭流通秩序,保護蠶繭資源。干繭交易要逐步實行公證檢驗制度。

七、發展蠶桑生產基地,促進蠶繭生產規模化

各地應按照市場經濟原則,根據本地區資源條件,按照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相對集中、配套開發的原則,培育一批蠶桑生產基地縣、基地鄉、基地村。中西部蠶桑新產區要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按照產業化、規模化、專業化的要求,發展蠶桑生產。老產區要重點調整現有桑園,培育種桑養蠶專業戶、專業村,提高種桑養蠶的規模化、專業化水平。蠶桑生產基地建設要依靠科技進步,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的種桑養蠶業,加快桑園更新和蠶種改良,提高蠶繭的單產和質量。

對蠶繭基地建設,各地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遵循市場規律,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發展。要充分尊重農民和企業的意願,不能搞行政命令。要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凡沒有簽訂合同的不得強迫農民種桑養蠶。

八、加大金融對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扶持力度

為促進和支持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順利進行,要加大對貿工農一體化優勢企業的扶持力度,各有關銀行要切實安排好蠶繭收購資金,對有信譽的從事絲綢加工、生產、出口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在資金貸款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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