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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關於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加強檔案管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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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關於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加強檔案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15號
1998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檔案局

中央檔案館關於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

加強檔案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1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關於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加強檔案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執行。

加強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的檔案管理,是國務院機構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確保檔案得到妥善處置,檔案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關於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

加強檔案管理的意見

國家檔案局
中央檔案館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為確保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檔案不受損失,合理處置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一、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必須認真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並按規定向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移交檔案,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檔案。凡新設置的部門和單位都應及時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形成的、反映本機關基本職能活動的檔案皆應移交給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已由部門檔案館接收進館的檔案除外),具體接收範圍由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確定。

三、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在1979年以後(含1979年)形成的檔案,其歸屬與流向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撤銷的部門和單位(包括臨時機構),其檔案原則上全部向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移交;確因工作需要,經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同意,可由其職能歸屬的主要部門或單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合併組成新的部門或單位時,原部門或單位的檔案經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同意,可由新組建的部門或單位單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個部門或單位的職能和內部機構分解到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時,其檔案不得分散,應作為一個全宗移交給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或經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同意,由繼承原部門或單位主要職能的部門或單位單列全宗保存,並同有關部門或單位商定該部分檔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關問題。

(四)機構保留但名稱更改或職能與業務範圍部分發生變動的部門和單位,其原來形成的檔案由該部門或單位繼續保管,不得分散。

(五)撤銷部委改建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後,其檔案暫時仍由改建後的國家局管理。

四、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應根據上述規定,提出本部門或單位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意見報告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以便及時開展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工作。

五、向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應符合接收標準,並附有組織沿革、全宗介紹等有關資料。

六、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前後的檔案全宗劃分及其原部門檔案館館藏檔案的歸屬與流向,由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會同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後確定。

七、機構改革中,凡發生檔案歸屬爭議等問題,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向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報告,以便共同協商,妥善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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