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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關於三線搬遷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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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關於三線搬遷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2〕3號
1992年1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

關於三線搬遷單位

處置國有資產

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順利完成三線部分企事業單位的調整搬遷任務,減少調整搬遷過程中的損失浪費,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關於三線搬遷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關問題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關於三線搬遷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批准實施的「七五」期間三線企業布局調整進展比較順利,有關地區、部門在搬遷單位原址國有資產(主要是不動產,下同)處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部分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無具體方案,處置不夠妥善;有的雖有方案,但因種種原因不能順利實施,給國家財產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圓滿完成三線建設布局調整任務,保證搬遷單位原址國有資產的妥善處置,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搬遷單位原址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領導。有關地區、部門和搬遷單位要把原址國有資產處置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指定一位領導同志負責,切實加強領導。搬遷單位原址國有資產處置的組織工作,中央單位由主管部門負責,地方單位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各地三線建設調查改造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三線辦)要積極履行職責,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二、認真制定處置方案。搬遷單位從批准搬遷開始,就要着手研究原址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搬遷單位對需要處置的國有資產要認真清理,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要在清理資產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處置方案。方案應包括處置資產的範圍、價值、處置對象等主要內容,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主管部門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同時抄送同級三線辦備案。

  三、搬遷單位原址國有資產的處置,實行有償轉讓的原則。在轉讓過程中,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搬遷單位根據處置方案處置原址國有資產時,應首先向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如果全民所有制單位無法使用,搬遷單位可以向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有償轉讓。少數確實不具備有償轉讓條件的,可以向全民所有制單位無償劃轉。同時,出讓方也可採取以其資產作價投資的形式,與接收方聯合經營,按比例收取利潤;或採取租賃的形式,出租給當地企事業單位。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實行有償轉讓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接收方應一次付清價款。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雙方協商,可採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種方式。但延期、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四、向非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個人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具有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結果要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五、搬遷單位轉讓國有資產的全部收入,必須納入新址建設的自籌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認真辦理國有資產劃轉手續。搬遷單位向全民所有制單位無償劃轉國有資產,要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向全民所有制單位有償轉讓的國有資產,按轉讓的價格辦理資產劃轉和交接手續。

  七、嚴格執行國有資產報廢審批制度。對確實已無使用價值、無法進行有償或無償轉讓的資產,搬遷單位應按規定提出報廢申請,經批准,搬遷單位方能報廢,並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辦理核銷國家基金手續,同時做相應的財務處理。

  八、搬遷單位需要轉讓的國有資產必須妥善保護。搬遷完畢、尚未對原址國有資產妥善處置的搬遷單位,應對資產的保衛工作負責,制定保衛措施並認真落實,以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

  搬遷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要積極協助、指導搬遷單位做好原址國有資產的保衛工作,堅決制止強占、哄搶、毀壞、盜竊國有資產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上述事件,對當事人要依法懲處,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九、轉讓雙方要做好資產交接工作,減少閒置浪費,使國有資產充分發揮效益。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地區和部門執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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