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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等單位關於做好一九八五年農村汽車銷售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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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等單位關於做好一九八五年農村汽車銷售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10號
1985年2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文件

  農村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物資局、中汽公司等單位《關於做好一九八五年農村汽車銷售工作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物資局、中國汽車工業公司、農牧漁業部、
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做好一九八五年農村汽車銷售工作的報告
(一九八五年二月五日)

  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建議,今年銷往農村的汽車,主要售給運輸合作組織。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這個意見。經與有關單位研究,現將具體意見報告如下:

  1. 今年銷往農村的汽車共七萬六千五百輛,其中,國家物資局提供四萬四千八百輛,中國汽車公司提供三萬一千七百輛。這些汽車均於今年底以前交貨,分兩批分配到各地。第一批為四萬二千五百輛,其中,國家物資局提供二萬四千八百輛,全部售給運輸合作組織;中汽公司提供一萬七千七百輛,原則上70%售給運輸合作組織,30%售給農村個體戶或聯戶。第二批為三萬四千輛,其中,國家物資局提供二萬輛,中汽公司提供一萬四千輛,將按到貨期限陸續分配下去,全部售給運輸合作組織。
  2. 這次出售汽車,具有支持合作經濟和回籠貨幣的意義,要認真組織落實。近兩年銷往農村的汽車,多數賣給了個人,主要靠銀行貸款,其利潤歸私人所有。汽車銷售過程中往往多次倒手、舞弊,購車者多花了錢,而國家並未多得。為了克服上述弊病,要保證這次銷往農村的汽車主要售給運輸合作組織,並搞好購銷雙方的銜接,使農民以合理的價格買到汽車,國家回籠到應有的貨幣。建議國務院委託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牽頭,農牧漁業部、交通部、國家物資局、中國汽車工業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銀行派人參加,組成農村專用汽車分配小組,負責制定分配方案和指導監督銷售工作。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縣(市)也可成立類似臨時小組,以便上下協力,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3. 這次銷售汽車,準備採取發放購車許可證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用汽車分配小組按分得的銷售車輛數額,印製購車許可證分發到縣分配小組,再由縣分配小組直接發給經過核查批准的購車單位。購車單位憑證到物資局或中汽公司所屬銷售單位辦理購車手續,按指定地點提貨。購車許可證要填明購車單位、汽車型號,不得轉讓,嚴禁倒賣。
    各級農用汽車分配小組,除代收購車許可證工本費以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費用。在發放購車許可證過程中,凡有徇私舞弊、接受賄賂或倒賣購車許可證者,均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依法懲處。
  4. 購買汽車者要自己籌集資金,銀行不予貸款。已貸出尚未購得汽車者,應重新審查。
  5. 一九八五年分配給農村運輸合作組織的汽車,銷售對象包括原有的和新組建的運輸合作社、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的運輸隊和鄉鎮企業從事生產或社會服務的用車單位。
    目前運輸合作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集資合股、車輛公有、按股分紅;另一種是車輛私有、統一使用、合作經營。為了使更多的人得到實惠,這次分配汽車時應鼓勵發展第一種形式的合作社。允許第二種形式的運輸合作社用公共積累或用集資的辦法購買汽車。
  6. 無論哪種運輸合作組織,都應按照以下原則規定辦事:自願互利,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經營所得的收入,必須按商定比例留下公積金、公益金,然後分配給個人;社員退社可以帶走入股資金,但不得分割公有的固定資產;以按勞分配為主,同時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實行責任制,不吃「大鍋飯」。
  7. 農業部門和交通部門應加強對運輸合作組織的指導,及時幫助它們制訂簡明的章程,切實解決有關具體問題,組織好停車場地、加油站等服務工作,使之不斷發展完善。執行中有何問題、經驗,隨時報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物資局、中汽公司並農村專用汽車分配小組。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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