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東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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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東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6〕52號
1986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東南沿海三省

第五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東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當前打擊走私工作的重點是集中力量查處走私販私的大案要案,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參與的和集團性的大案要案。一些單位參與走私販私活動,是當前一個不容忽視的新情況,對這種腐敗現象,我們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打擊。查處這類大案要案,一要態度堅決,排除阻力,敢於碰硬,追查到底;二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三要抓緊時間,組織有關部門迅速查處。

打擊走私販私活動,是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場維護國家主權的鬥爭,是保護對外開放和維護國內正常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級領導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樹立長期鬥爭的思想,深入開展反走私鬥爭,保證改革、開放、搞活方針的順利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東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擊走私

工 作 會 議 紀 要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三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了東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廣東、福建、浙江三省代表匯報了一年多來反走私鬥爭的情況,交流了經驗,分析了新動向,研究了在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下,打擊走私工作的重點和加強協作的措施。會議紀要如下:

(一)
會議認為,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東南沿海三省第四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以來,通過整黨、糾正不正之風,以及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廣東、福建、浙江三省和中央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狠抓了大案要案的查處,開展綜合治理,取得了顯著成績,一九八五年三省共查獲走私販私案件三萬八千零四十起,私貨總值九億二千萬元,罰沒收入三億九千六百萬元。三省的反走私鬥爭,對保證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方針的順利實施,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當前在一些地區走私活動還相當嚴重。其主要特點是:

一是一些企事業單位參與走私販私活動。三省去年查獲此類案件的案值約占總案值的四分之三。這些單位利用職權搞走私違法活動。有的以開展「對台貿易」為名,內外勾結作案;有的偽造、塗改有關證件,倒賣各種進口物資的批文;有的港商同內地串通,以內地單位的名義進口物資,由港商自己在內地推銷;有的偽報貨物的品名、規格、價格,或者以進口零部件為名,採取分簽合同,分散入境的方法,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整件商品,逃證偷稅;還有的打着「內聯」、「代銷」、「合作加工」等旗號,將限制出省的減免稅進口物資私自運往外省倒賣。他們作案數額大,對國家、社會的危害大。

二是海上走私活動還比較嚴重,走私手段更為隱蔽多變。

三是私貨品種更為多樣。從一般物品發展到汽車、彩電、錄像機、電冰箱、原材料等國內外差價大的高檔商品和緊俏商品。走私進口淫穢印刷品、音像製品的活動也時有發生。走私出口的物品從黃金、白銀、貴重藥材發展到生絲、兔毛、錫錠、鎢砂、柴油和一些鮮活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走私出口的物品大都是屬於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商品。走私毒品進口和文物出口的情況也比較嚴重。

會議認為,打擊走私的鬥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有些部門對走私販私,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參與走私販私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不足;有關緝私政策、法規不夠完善;查處案件經濟處罰多,按黨紀國法處理少,存在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現象;海上專業緝私隊伍的建設還沒有完全落實;地區之間、各緝私部門之間協作配合不夠緊密等。

(二)

會議認為,在我國實行對外開放的情況下,打擊走私是一項長期、艱巨、複雜的任務。為進一步加強反走私鬥爭,會議着重研究並明確了以下五個問題:

一、集中力量查處走私販私大案要案。查處大案要案,一要態度堅決,排除阻力,敢於碰硬,追查到底;二是實事求是,依法辦事;三要抓緊時間,迅速查處。對情節嚴重的走私,在給予經濟制裁的同時,要移交司法部門審處。在國家沒有正式立法之前,對單位走私販私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販私在二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十萬元以上,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參照高檢院、高法院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關於當前經濟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答(試行)》,將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送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情節比較嚴重的走私販私案件,如難以確定是否需要移交司法部門審處,可由各級打擊走私辦公室或政法部門領導機構牽頭,通過聯席會議進行審議。

二、加強綜合治理,搞好協作配合。要嚴禁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非法經營對外貿易和對台貿易,變相進行走私。要嚴密對沿海漁船和運輸船的管理制度,由三省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水產、交通等單位進行檢查整頓。對不符合出海生產條件的,吊銷證件,責令停航。嚴禁沿海、內河船舶和漁船擅自出海搞交易活動,違者按走私論處。邊防派出所要做好反走私鬥爭的基礎工作,把重點走私船隻和人員納入監視範圍。要搞好反走私的情報調研工作,牢牢掌握鬥爭主動權。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相關規定,各方面積極配合,加強對進口商品的管理。

各有關緝私部門要加強協作,嚴格遵守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顧全大局,尊重和服從打擊走私辦公室的協調、指導。

三、正確劃分走私與非走私、走私罪與其他經濟犯罪活動的政策界限。打擊走私,總的精神是從嚴,但是在具體掌握政策界限時,要把違章經營、工作上的失誤,同有意的走私販私加以區別。查處走私案件,應按照海關有關法規和國務院相關文件執行。當前,要注意區別以下界限:

關於國家限制進口物資的走私界限。對屬於應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發證才能進口的整件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組裝件),用各種弄虛作假的手法偽裝為零部件進口,藉以逃證並逃稅的案件(包括矇騙海關放行,事後發現查實的),原則上屬於走私。只是違反限制進口商品的管理規定,但沒有同時構成逃證又逃稅的,可不按走私定性。

關於對台貿易的走私界限。以對台貿易為名進口外國、港澳產品,或以直接對台貿易名義從港澳或外國購買台灣產品進口的,均按走私論處。運進雖是直接來自台灣的貨物,但逃避海關監管的,也是走私。未逃避監管,只是未按規定辦理其他進出口手續的,不視為走私。

關於購買批件的走私界限。凡是利用買來的批件以非法手段進口貨物的,屬於走私;非法買賣批件但尚未進出口貨物的,可不視為走私,而按違反有關規定論處。

四、加強緝私罰沒收入的管理工作,妥善解決辦案經費和緝私人員的獎勵問題。最近,財政部遵照中央有關指示精神,規定緝私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財政部門,緝私辦案補助,由主辦單位造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對緝私有功人員不再單設獎勵資金,這些規定要認真執行。關於辦案費用不足和不降低對一線緝私人員獎勵的問題,請財政部研究解決。在沒有新規定前,仍按一九八二年財政部《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規定的原則辦理。具體審批時,既要嚴格管理又要有必要的靈活性,保證必不可少的緝私辦案開支。對破案有功人員的物質獎勵,本着既要加強幹部隊伍的思想建設,又要有利於調動積極性的原則,列入機關獎勵基金,在辦案費用補助中一併領取。同時,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設,教育輯私人員不為名,不為利,克己盡責。

五、抓好緝私機構和緝私隊伍的建設。關於三省打擊走私辦公室機構設置和編制問題,要按照第四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和勞動人事部的要求,抓緊選配幹部,組成強有力的班子,把工作抓起來。打擊走私辦公室的機構設置和級別,在有利於開展工作的原則下,請各省自行確定。各級打擊走私辦公室是各級政府的一個辦事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不單獨查處走私活動。公安邊防部門要加強對海上緝私隊伍的建設和領導,使其在反走私鬥爭中充分發揮作用。關於重點縣市邊防海上緝私隊伍的建設,福建省做得比較好,近年來緝私船隊發揮了不少作用。廣東、浙江的船隊還沒有全部搞起來,要抓緊建立。

會議要求反走私戰線的全體同志,認真貫徹「兩個文明」一起抓的方針,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進一步組織力量,深入開展打擊走私的鬥爭,為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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