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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部門舉辦的建部(委)50周年慶祝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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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部門舉辦的建部(委)50周年慶祝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1999〕5號
1999年1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對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

出席部門舉辦的建部

(

)50

周年

慶祝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1999〕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50周年。伴隨着新中國的成立而組建的國務院(原政務院)有關部門,也將迎來建部(委)50周年紀念日。有些部門屆時還可能要組織相關的慶祝活動,並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

考慮到1999年我國將舉行建國50周年盛大慶祝活動,同時我國政府將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為了保證國務院領導同志參加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安排的活動,集中時間和精力處理政務,儘量減少其他事務性活動,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對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部門舉辦的建部(委)50周年慶祝活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般不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國務院有關部門成立50周年慶祝、紀念活動。確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的,按以下原則掌握:國務院領導同志曾在該部門擔任過主要領導職務,部門又向國務院報文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其成立50周年慶祝、紀念活動的,可呈請國務院領導同志酌定。

二、凡是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成立50周年的慶祝、紀念活動,一律不作宣傳報道。

三、凡舉辦本部門成立50周年慶祝、紀念活動的,一般要在內部進行,充分利用本部門現有條件,提倡召開小型紀念座談會、研討會等。慶祝、紀念活動要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本着勤儉、節約、精減、務實的原則,杜絕豪華奢侈,嚴禁鋪張浪費。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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