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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解釋權限的請示》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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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解釋權限的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2004〕46號
2004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務院

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有關解釋權限的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2004〕46號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你們報送的《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解釋權限的請示》(稅委會〔2004〕2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下列事項的解釋,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一)年度關稅實施方案中對稅目、稅號、稅率調整需要解釋的事項;

  (二)世界海關組織對《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進行改版時,我國稅則稅目的轉換文本;

  (三)與國家安全、外交事務以及國家重大產業政策執行密切相關的稅則歸類、稅率適用事項;

  (四)經稅委會審議後,認為應報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除本復函第一條規定以外事項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解釋,由稅委會負責;對海關工作中出現的執法問題,由海關總署作出具體工作解釋。

  三、稅委會依照本復函第二條對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時,稅委會有關成員間應當加強協商;對海關總署依照本復函第二條作出的具體工作解釋,其他稅委會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海關總署應當同其他稅委會有關成員進行協商,必要時,提請稅委會或者國務院作出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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