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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宏觀調控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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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宏觀調控有關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3〕52號
1993年8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加強宏觀調控有關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下發以後,各地區、各部門正在組織貫徹落實。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6號文件,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將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匯總整理的《關於加強宏觀調控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加強宏觀調控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匯總整理)

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家和有關部門陸續發布了一些關於加強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為配合學習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現將有關規定匯總整理如下。

一、《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2號)規定: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規定範圍內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條例》中還規定了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範圍、限額、庫存現金限額,開戶銀行服務、監督方面的工作及法律責任等。

二、《國務院關於禁止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國發〔1993〕22號)規定:立即停止印製、發售和購買各種代幣購物券;各級政府要立即對發售、購買各種代幣購物券的單位進行一次檢查;廣泛宣傳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整頓結算秩序,嚴肅結算紀律的通知》(銀髮〔1991〕32號)規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結算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實行結算管理工作責任制;加強結算基礎工作;增強制度觀念,嚴肅結算紀律;清理多頭帳戶,嚴格開戶管理;嚴格執行對違反銀行結算制度的處罰;健全結算管理機構,充實結算人員。

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會計結算管理,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通知》(銀髮〔1993〕149號)規定:各級銀行要將「防盜竊、防詐騙、保證資金安全」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銀行內部管理,加強會計、結算基礎工作;防止和糾正違章操作,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承兌、貼現商業匯票,嚴禁簽發空頭銀行匯票和辦理空頭匯款,加強對銀行匯票兌付和匯款解付的審查,堅持換人覆核和銀企對帳制度,嚴格印、押、證管理,加強銀行電報匯款的管理;針對銀行制度不夠嚴密健全的問題,修訂會計結算制度,強化防範、獎罰措施。

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同業資金拆借秩序的通知》(銀髮〔1993〕166號)規定:各級各類銀行要立即停止一切違章拆借,要採取有力措施在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把違章拆借的資金收回,收不回來的要逐筆登記造冊,說明原因,提出進一步收回的措施。

地、市級以下各銀行設立的有形資金拆借市場,不論原來是否經過人民銀行批准,在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前一律撤銷。

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存大於貸並交足法定準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到期人民銀行貸款和上繳應繳聯行匯差後的剩餘資金。

拆入資金只能用於解決同城票據清算頭寸不足和季度內先支後收等臨時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擴大貸款規模,嚴禁以拆借之名逃避貸款規模控制。

資金拆借要以日拆為主,任何拆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一般不得展期,遇特殊情況,可一次性展期七天。

所有金融機構拆藉資金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高限,不得在利息或服務費以外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90〕328號)就法定利率、浮動利率、基準利率、同業拆借利率、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發行債券利率、國家債券利率的制定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利率管理職責;對違反利率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作出了規定。

七、《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24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集資。任何地區、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在國務院有關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對已搞的高利集資,要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

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宏觀金融調控的通知》(銀髮〔1993〕27號)規定:對各金融機構的年度信貸規模繼續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各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年度信貸計劃執行,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對各專業銀行、信貸規模切塊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繼續實行按季監控、按月考核的辦法;「扶優限劣」,進一步調整信貸結構,盤活資金存量。

九、《關於發行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的通知》(銀髮〔1993〕124號)規定:融資券的發行總量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宏觀金融調控的需要和各地貨幣供應量的增長情況決定,各地不得自行發行地方融資券或辦理特種存款;融資券採取浮動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浮動利率上限。

中國人民銀行還同時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融資券會計核算手續》三個具體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國發〔1986〕1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併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私人不得辦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十一、《國務院關於調整一九九三年國內證券發行計劃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出)規定:原計劃今年發行的國家投資債券和中央企業債券一百七十億元(其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一百四十億元,技術改造項目三十億元)不再發行,轉由銀行信貸資金安排。新增的銀行貸款主要用於在建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對今年計劃發行的二百五十億元地方債券(包括地方企業債券、地方投資公司債券和住宅建設債券),現暫不發行。請各地根據國家計委和國務院證券委下達的一九九三年地方企業債券、地方投資公司債券及住宅建設債券計劃,按資金使用性質,具體分出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限額以上項目、限額以下項目分類)和用於流動資金的債券發行數額,於七月底前報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技術改造項目加報國家經貿委)重新審核,技術改造項目商國家經貿委審核。對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要列出具體項目、數額,並按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和市場承受能力,提出分期、分批發行的總體計劃,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或者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安排;用於流動資金的,報經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後,轉由銀行信貸資金安排。

為了保證在建國家重點項目的資金需要,今年下半年原則上不再批准新開工項目。上述轉由銀行安排的信貸資金和發行地方企業債券籌集的資金,均不得用於當年新開工項目。個別非開工不可的項目,如必須使用轉由銀行安排的信貸資金,其中基本建設項目須經國家計委審定,技術改造項目須經國家經貿委審定,重大項目要報國務院批准。

今年的股票發行仍按原定計劃執行,但要按規範要求辦理,審批時從嚴掌握,不得擅自突破計劃規模。

十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2號)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國務院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規定: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是:經過批准的股份制試點企業,經證監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核後,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申請,地方企業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在國家下達給該地的規模內審批;中央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商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在國家下達給該部門的規模內審批;被批准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進行資格覆審後,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委員會審核批准,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委),十五日內無異議即可發行。何時上市,由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委員會確定。

股票發行要借鑑境外成功經驗。目前,可試行在每一個公司股票發行之前,無限量發售只收工本費的一次性認購表,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公開抽籤,中籤後再交款購買股票的辦法,或者試用國際上通用的其他辦法。

十四、《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範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國辦發〔1993〕22號)規定:內部職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要繼續按規範要求進行試點。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採用記名股權證形式,不得印製股票。本公司內部職工持有的股權證要嚴格限定在本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在公司配售後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後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轉讓。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原內部職工股份從配售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也不得上市交易。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擅自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各地要立即採取措施,儘快將發放在個人手中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股股權證,由公司委託國家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集中託管。未實行集中託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任何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索取和非法購買企業內部職工股,也不得以法人(含社團法人)名義購買法人股後分發給個人。

凡已經出現內部職工股權證非法交易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立即採取堅決而又穩妥的措施,加以制止和取締。

對違反本通知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要進行嚴肅查處,今後一律不得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國函〔1990〕103號)規定:出口單位不論採用何種方式收匯,必須在最遲收款日期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十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外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3〕15號)規定:對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不含)之後30%有償上繳中央的外匯額度,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承包指標,由人民銀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調劑市場加權平均價格收購。

從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對貿易留成外匯(包括留成外匯額度和留成現匯)實行限期使用的辦法。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96號)規定: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要求對其進出口貨物臨時減征或者免徵進出口關稅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書面寫明理由,隨附必要的證明和資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查屬實後,轉報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或者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准。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國發〔1980〕311號)規定:境內機構除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匯,不得將外匯存放境外,不得以外匯收入抵作外匯支出,不得借用、調用國家駐外機構以及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外匯;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所得的利潤,除按國家批准的計劃可以留存當地營運者外,都必須按期調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

十九、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89)匯管條字第118號〕規定:擬在境外投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向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提交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境內投資者來源於境外投資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調回境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或者留存現匯。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設徵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准。

徵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徵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徵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准權限,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十一、《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號)規定:吸引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發的項目,應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成片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使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綜合開發投資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括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員會)審批權限內的成片開發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使用耕地超過一千畝、其他土地超過二千畝,或者綜合開發投資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成片開發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核和綜合平衡後,由國務院審批。

二十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開發區和城鎮建設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國辦發〔1992〕59號)規定:凡以興辦開發區和城鎮建設名義圈而未用的耕地,沒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又不具備補辦條件的,一律退回,由原農村承包者種植,不得拖延貽誤農時。對已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類開發區和城鎮建設用耕地,近期占而不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與用地單位協商,原則上應繼續由被徵地集體安排給農戶種植,對徵用兩年仍未建設的耕地,要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收歸當地人民政府交農民耕種。對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和城鎮郊區主要菜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如特殊需要,要嚴格加以控制。並按《土地復墾規定》(國務院令第19號)占多少,補償多少。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規定: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形式;出讓年限可根據不同用途,分別為四十年、五十年、七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六十日內,要向當地人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

二十四、財政部《關於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財綜字第172號)規定: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應上交中央財政,土地轉讓交易額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應做為上交中央財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根據房產評估價格,經財政部門核定,在交易總額中扣除合理的住房價款,其餘額的5%作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上交中央財政。

二十五、《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是固定資產投資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銀行貸款規模、發行債券額度等要列入信貸計劃、證券計劃和投資計劃,實行總量控制。

二十六、《國務院關於加強稅收管理和嚴格控制減免稅收的通知》(國發〔1993〕51號)規定:嚴格控制稅收(包括關稅)減免。今年內國家不再出台新的減免稅政策,臨時性、困難性減免稅一律暫停審批。屬政策規定減免稅的,應嚴格按稅收管理體制審批,凡政策規定減免稅到期的,應立即恢復徵稅。嚴格個人收入調節稅代扣代繳制度。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一律不得減免。

各地區、各部門違反稅法規定和國家政策,超越權限自行制定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涉外稅收政策),一律無效。凡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各類經濟開發區,一律不得享受國家規定的國家級開發區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地區、各部門無論實行什麼類型的財政體制,均不得自行決定對企業承包流轉稅。凡擅自承包流轉稅的,必須立即糾正。

對欠繳稅款的必須嚴格執行加收滯納金制度;拖欠稅款不繳的由稅務部門或海關通知銀行扣繳入庫。銀行要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不得占壓稅款。

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格執行「兩票兩單」(專用稅票、進貨發票,出口報關單、收匯核銷單)制度,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退。對騙取退稅的,要依法嚴厲打擊。

結合營業稅稅率調整,及時普遍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納稅定額。狠抓私營企業大戶的稅收征管,建帳建制,核實徵收。加強反避稅工作,堵塞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轉移利潤偷漏稅的漏洞。

對各地和各部門成立的各類銀行、金融、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徵收所得稅。今後各地和各部門新成立的各類銀行、金融、保險企業,其所得稅一律上交中央財政。

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兩金」(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凡越權減免的,必須立即糾正。對漏繳、欠繳「兩金」的,要作出補繳計劃,限期補繳。各地方因擅自減免而未完成「兩金」上繳任務的,中央財政要相應扣減地方「兩金」分成收入。

二十七、《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90號)規定:

經常性預算不列赤字。

中央建設性預算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的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地方建設性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

各級政府預算在執行中當年實際收入超過預算的部分,應當留作下年使用;確需安排某些急需支出的,視同預算調整處理。

下級人民政府不得擠占上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資金。

一切有預算收入徵收任務的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確保中央和地方預算收入任務按期完成,不得超越權限減免應當徵收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應當上繳國庫的資金。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資金上交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

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同級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退庫。

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財政、稅收的,必須按照規定商得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的同意;未經財政、稅務部門同意的規章和行政措施,財政、稅務部門有權拒絕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減少預算收入,增加預算支出的決定;對超越權限作出的減收增支決定,上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二十八、《國務院關於集中資金保證當前經濟工作重點需要的通知》(國發明電〔1993〕15號)規定:要堅決壓縮那些應當壓縮的資金,大力收回不合理占用的資金,要集中資金重點支持農業、有效益的國有重點企業和國家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十九、《關於研究今年農產品收購資金問題的會議紀要》提出: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一定要保證農產品收購資金的需要,堅決消滅打「白條」的問題,以取信於民。消滅「白條」,這是硬任務,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堅決完成;農產品的收購總量並不多,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重視,互相配合,解決農產品收購資金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都要落實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困難再大也應首先把農產品的收購資金問題解決好。

會議紀要中明確了五條四十個字的政策措施:老帳要清,逐步消化;新帳要扣,逐月扣清;專戶立帳,體內循環;定金到位,確保收購;優先保證,消滅「白條」。

三十、《研究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信貸規模和企業債券發行問題的會議紀要》對解決資金緊張問題提出了八條要求:一是堅決停止非法集資,凡是超過銀行規定利率集資的,不管是什麼人,都要一律停止;二是堅決停止違章拆借,已經拆借出去的錢要收回來,暫時收不回來的,要在清理以後提出處理意見,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以後還在搞違章拆借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三是對積壓滯銷產品堅決實行「限產、壓庫、促銷」的方針;四是堅決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對那些沒有銷售市場的房地產項目,該停的就要停,對基礎設施項目也要排排隊,量力而行,(一九九三年)下半年不要再上新開工項目;五是要認真清理財政信用,財政信用不能搞得太多,規模不能太大,並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六是要嚴格結算紀律,加強現金管理,企業必須把錢存入銀行,不能搞體外循環;七是各省(區、市)各級財政今年的糧食補虧款,一定要及時撥補到位,不能再到銀行掛帳,上半年已經發生的掛帳,要由財政部統一扣回,撥交銀行。農副產品收購一律要按戶結算,錢款到戶,不准搞「戶交村結」;八是銀行要嚴格執行信貸紀律,改進服務態度,不准搞只收不貸,要堵邪門、開正路。

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是:一九九三年下達各省(區、市)的信貸規模不低於上年的水平,各專業銀行總行對各省(區、市)分行要做到全年亮底,分月組織實施,上半年計劃貸款規模沒有完全實現的,在下半年補齊。

各省(區、市)專業銀行要充分利用當前的有利時機,千方百計組織存款、籌措資金,保證貸款規模的兌現;對確有困難的省(區、市)分行,由其專業銀行總行在全國統一調度資金,予以解決;專業銀行總行解決不了的,由人民銀行總行統籌解決。

全年信貸計劃和資金籌措方案明確後,下半年要分月組織實施,根據存款的實際增長情況及時進行調度,確保全年信貸規模和資金在下半年完滿實現。

三十一、《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集中信貸資金保證當前經濟發展重點需要意見的通知》規定:為了保持全國經濟發展的好勢頭,當前必須集中信貸資金,保證經濟發展的重點需要。

解決當前資金緊張問題的關鍵,是要堵邪門、開正路,發揮銀行間接融通資金的主渠道作用。首先要堅決制止和糾正違章拆借、非法集資。清理違章拆借工作的重點要放在收回用於搞房地產和股票交易的拆藉資金(暫時難以收回的,也要在清理後提出處理意見),收回對銀行自辦公司的貸款和拆藉資金。對於繞過貸款規模,用於企業正常流動資金、技術改造和重點建設的拆藉資金,也要一律收回,經過清理後,對確需支持的,納入信貸規模,通過正常貸款渠道解決。在堵住邪門的基礎上,要保證信貸規模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集中資金,支持經濟發展重點需要。各專業銀行總行要把全年信貸計劃儘快分配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做到全年亮底,按季監控,按月考核。對一九九三年全年信貸計劃要重新核定分項貸款規模,保證重點資金需要,在下半年內按月調度資金,保證實施。

各地區人民銀行分行和市、縣支行要切實轉換職能,把工作重點轉向對本地區金融活動(包括銀行系統、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部門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督,並深入基層,對金融形勢進行分析,提出對策,每月向人民銀行總行和當地政府提出報告。人民銀行系統不要干預專業銀行對資金的調度。

農業銀行和其他有關專業銀行要保證農副產品收購資金的供應,按照「先貸後報,先墊後補,事後算帳,分清責任,限期歸還,照章處理」的原則,保證不給農民打「白條」。原定各部門應籌措資金的責任不變,籌措資金的渠道不變,組織領導的方式不變,當地人民銀行要加強監督,幫助組織好夏糧收購工作。一些地方在農副產品收購中實行「戶交村結」的辦法,損害了農民的利益,要一律停止執行。

各專業銀行一九九三年下半年籌集的資金要全部用於支持國家重點資金需要,資金有餘,再安排其他貸款。

對於違反國家規定亂集資或把貸款用於搞房地產和股票交易的企業,對被主管部門抽走資金或向其他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轉移資金的企業,要限期糾正,否則停止貸款。

對於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外匯額度的企業,有關專業銀行和外匯管理局要進行審查,凡沒有完成無償上交和有償上交國家外匯任務,超過正常需要囤積外匯額度或不按規定結匯的企業,要管緊管嚴人民幣貸款,對這些企業發放貸款要與生產、銷售同步。要加強對企業調匯的審查,防止從外匯調劑市場套買外匯進行投機。要加強用匯的跟蹤檢查,凡在調劑市場上調入的外匯,三個月內不用的,一律由中央銀行收購,不允許在外匯調劑市場進行炒買炒賣等投機活動。

三十二、《國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國發〔1993〕33號)規定:設立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旅遊度假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凡要興辦上述各類開發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前期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的指導工作,並向國務院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設立少量省級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在現有權限範圍內製定有關優惠政策,並報國務院備案。但批准設立的省級開發區,不得沿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的名稱和政策。要堅決禁止超越國家規定的權限自行制訂優惠政策或變相減稅讓利。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審批各類開發區。對未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而自行興辦的各類開發區,各地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對缺乏基本建設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過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開發區,要堅決果斷地停下來,並處理好有關善後事宜。

三十三、《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以及對其主要品種實行最高限價的通知》(國發〔1993〕13號)規定:為了防止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暴漲,對化肥、農藥、農膜、農用柴油實行計劃外最高限價;對擅自提價、層層加價、不執行最高限價、倒買倒賣、牟取暴利、販賣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坑農行為,要嚴加查處。

三十四、《國務院關於從嚴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決定》(國發〔1988〕69號)規定:凡屬社會集團購買力範圍的支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嚴控制,堅決壓縮;要建立嚴格的會議審批制度,一切會議都不准住高級旅遊賓館,不准舉行宴會,不准用煙酒招待,不准發紀念品和土特產品;要嚴格控制招待、交際費開支;企業在經濟業務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中單獨反映,但要從嚴控制,年終審計;自行按銷售收入提取招待、交際應酬費的,應一律停止執行;凡不經批准擅自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一律沒收,變價款上交財政,並處以所購商品金額5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供貨部門違反規定出售專項控制商品的,除沒收其違章銷售所得利潤外,對有關人員要按規定予以罰款;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控購工作。

三十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幹部出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凡與出國任務無直接關係、不主管有關業務的黨政機關幹部,一律不得藉故出訪;凡專業人員可以完成的出國任務,黨政機關幹部不得參加。

凡外國或港澳地區機構、人員邀請我黨政幹部出訪,不論是否對方提供經費,均應根據我方實際需要決定,不能一概應邀,更不能降低身份前往。黨政領導幹部不得接受港澳商人資助到國外考察、旅行。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國或港澳機構、人員發出邀請,也不得為達到出國回訪的目的而有意邀請對方先行來訪。嚴禁黨政機關幹部利用我駐外機構邀請的名義出訪。未經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對外確認應邀出訪。

凡在境外舉辦的一般性展覽會、洽談會,均應由派出單位組織精幹的業務團組負責工作,黨政機關幹部不應另行組團參加。設在境外的企業開業或周年紀念等禮儀活動,除特殊批准外,省、部級以上黨政幹部不應專程前往。

三十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補充規定》中規定:

省、部級(含副省級、副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和赴港澳地區訪問,要做到快去快回,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出訪時間應儘可能壓縮,訪問一個國家(地區)一般仍限於三至五天;一次訪問一般不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在外停留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天。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者,必須經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特別批准。

領導幹部出訪的目的要明確,要講究實效,組團要少而精,主要進行對口會談或工作會晤。凡地、司級幹部能夠解決的問題,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就不必出訪,一般性考察要堅決停止。

領導幹部出訪,一般不安排順訪,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擅自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

各地區、各部門對機關地、司級以下(含地、司級)幹部及工作人員臨時因公出國,也要參照上述精神嚴格審批,從嚴控制,切實糾正出國過多、過濫的現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濫用審批權,必須嚴加追究。

三十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41號)規定:今後各地區、各部門赴港澳地區舉辦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均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要事先徵求新華社香港分社或澳門分社的意見。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不得變相組團赴港澳地區開展這類經貿活動。

各地區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各有關部門應以部委所屬的總公司(商會)為單位,統一組織赴港澳地區的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

不得以挪用臨時赴港經貿團組指標及探親、旅遊、過境等方式安排人員赴港澳地區參加或舉辦這類活動。如確需省級幹部參加,一般只安排一人,並按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

國務院決定不再審批一九九三年度的此類活動。

赴其他國家、地區舉辦招商辦展活動也應按本通知的精神從嚴控制。

三十八、《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7號)規定:各地區(包括經濟特區和開放地區)、各部門、各行業,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要禁止以各種名義興辦新煙廠,包括合資煙廠(車間)和所謂「外向型」煙廠,凡未經國家批准的計劃外煙廠一律予以取締。對於不認真關停計劃外煙廠或繼續興辦新煙廠的地方,要停止該省(自治區)現有計劃內煙廠的技術改造,並相應扣減其年度生產計劃。

堅決採取措施對盲目發展煙葉生產的勢頭實行有效控制。從一九九三年起,國家要在繼續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同時,下達煙葉種植面積控制指標。煙葉產區要認真貫徹「以銷定購、以購定產」的原則,堅持「品種優良化、生產規範化、種植區域化」,按國家計劃安排好煙葉生產。對煙葉產品稅和價格採取相應措施,促進煙葉種植的健康發展。在基本維持現有稅負水平的前提下,調整煙葉收購價格,實行優質優價,同時取消煙葉生產扶持費,相應調整煙葉產品稅稅率,並研究調整煙葉產品稅的納稅環節。在捲菸出廠價格放開的基礎上,逐步放開煙葉調撥價格,真正體現優質優價、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

切實加強捲菸市場管理。開辦捲菸批發市場,要在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規劃和部署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其他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無權審批,已經開辦的要進行清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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