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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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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28號
2001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農村

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農業發展新階段為加強農業基礎、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而採取的一項重大改革。搞好這項改革,對規範農村稅費制度,從根本上治理對農民的各種亂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進一步鞏固農村基層政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長期穩定具有深遠意義。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必須加強領導,完善政策;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配套推進,穩步實施。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要求,2000年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區的部分縣(市)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實踐證明,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農村稅費改革的方向、方針和政策是完全正確的,改革措施是符合農村實際的,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和基層幹部的擁護和支持。

去年以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區、市)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掛帥,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認真測算,擬定方案,有的省選擇部分縣(市)進行試點,有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為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做了大量準備工作。這些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應該充分肯定。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從前一階段試點的情況看,也反映出一些矛盾和問題,比如如何合理確定農民的計稅面積、產量和價格;如何平衡不同從業農民的負擔;如何保證農村義務教育和鄉、村兩級的基本經費需求;如何依法徵收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如何發揮村級集體組織的作用;如何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等。這些都需要在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區的部分縣(市)的試點中進一步探索解決的措施和辦法。在上述問題沒有研究制定妥善的解決辦法以前,不宜全面推開。要充分認識農村稅費改革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特別是在當前國際經濟形勢出現新的複雜情況下,更要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鞏固國民經濟發展來之不易的成果,維護社會穩定。經國務院討論決定,現將今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的規定,凡是要在全省(區、市)範圍內全面進行改革試點的地方,其實施方案要報經國務院審批。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不得啟動農村稅費改革全面試點。

二、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重點仍然是集中力量進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試點。安徽省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的領導,組織各級幹部深入基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完善有關政策措施,探索鞏固改革成果的思路和辦法,為全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積累經驗。去年已經選擇部分縣(市)實行改革試點的省(區、市),今年要繼續下力量抓緊抓好試點工作,但不再擴大範圍。

三、2000年沒有進行試點的省(區、市),今年可以選擇個別有代表性的縣(市)進行試點,但不在全省範圍推開。各省(區、市)都要繼續加強農村稅費改革的調研、測算等基礎工作,進一步完善改革試點方案及其配套改革的措施和辦法,為今後在全省範圍實施改革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方,要認真貫徹執行中發〔2000〕7號和國發〔2001〕5號文件規定的各項改革政策,周密制定試點縣(市)的實施方案,健全和完善各項配套改革辦法,確保試點工作取得成功。

五、為了幫助地方搞好農村稅費改革局部試點工作,對試點縣(市)因改革而減少的鄉鎮收入,中央財政將按照規範的轉移支付辦法,適當給予補助。具體數額由財政部與有關地區研究確定。

六、除安徽省和按上述要求實施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縣(市)外,其他地區及縣(市)要繼續執行國家現行有關農村稅費政策和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規定,繼續依法徵收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繼續按政策收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同時繼續執行農民上繳的提留統籌費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並且不得超過1997年的預算額的規定。農村教育集資要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幾個主要問題和對策措施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0〕1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實施中小學危房改造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3號)的規定,除農村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可嚴格按照中央精神和規定程序報批外,繼續停止審批其他方面的農村教育集資。

七、目前已經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全面試點動員、部署、宣傳、培訓工作的省(區、市),要認真做好基層幹部和農民的宣傳解釋工作。既要講清堅持農村稅費改革、規範農村稅費關係、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講清改革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使廣大幹部、農民認識到搞好試點、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穩步推進對於確保農村稅費改革成功的重大意義。不要因為適當調整工作部署而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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