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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來內地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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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來內地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7〕66號
1997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國公民來內地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7〕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前後,個別地區為吸引香港中小投資者投資,陸續研究、出台了一些政策,規定香港居民可根據自願的原則申辦個體工商戶或設立私營企業,其經營行業和方式享受內地居民同等待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正確處理內地與香港關係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1996〕8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香港回歸問題的情況通報〉的通知》(中辦發〔1997〕8號)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到內地投資,應繼續適用現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序規定。各地正在研究準備出台或已公布實行的有關吸引香港中小投資者投資的管理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序規定不一致的,應立即停止出台或執行。

  二、今後各地在制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時,均應徵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重大事項應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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