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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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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45號
1997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霍林河礦區

二期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45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計委、煤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開發銀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申辦霍林河礦務局二期徵用土地手續的請示》(內政發

〔1996〕124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預留地4561.295公頃的徵地費用6850萬元,按照《國務院批覆通知》(國辦通〔1995〕16號)精神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霍林河礦務局已在1995年和1996年共撥付4600萬元;尚未撥付的2250萬元,繼續由國家開發銀行在1997年的煤炭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貸款給霍林河礦務局。霍林河礦務局要儘快撥付給扎魯特旗人民政府。

      二、鑑於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預留地的徵地費已全部落實,同意予以補辦土地徵用手續,徵用哲里木盟霍林郭勒市集體草地4561.295公頃,劃撥給霍林河礦務局作為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用地,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責成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及時向霍林河礦務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在礦區二期工程開始建設前,由霍林河礦務局在徵用的草地上組織進行農牧業生產。

      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用地納入本地區年度建設用地計劃;要嚴格管理、使用徵地費,妥善安排好被徵地牧民的生產和生活;要對礦區內各種亂采濫挖煤炭資源的活動進行認真清理,依法取締、關閉所有的小煤窯,搞好土地復墾工作,保護好礦產資源,確保霍林河礦務局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請國家計委、煤炭部結合電力規劃和東北地區經濟發展需要,做好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立項的有關工作。

     五、霍林河礦務局要對礦區內的交通道路進行規劃調整,清除便道,恢復草場;要組織礦務局富餘人員轉產,從事農牧業生產,並可考慮吸收當地牧民參與;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煤礦開採後草場的恢復工作。

     六、國家土地管理局及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霍林河礦區二期工程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徵地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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