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4〕33號
2004年4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精神,以科學的發展觀指導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火災的綜合防控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目前,由於受到全球氣候異常的影響,我國許多地區高溫、乾旱、大風和極端低溫凍害天氣增多,致使火險等級持續居高不下,特別是2003年夏季以來,我國南方地區發生了四季連旱,北方地區暖冬特點十分明顯,森林火災發生數量、受害面積、因災死亡人數都比2002年同期增多,森林防火形勢非常嚴峻。森林防火事關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增強森林防火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切實抓好,為加強生態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組織體系,進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廣,火源管理涉及林區社會的各個方面。形成健全穩定、高效精幹、信息暢通、反應快捷、保障有力的組織指揮體系,對強化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指導和協調至關重要。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03〕3號)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揮部和負責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辦公室,核定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重點林區的地(市、州)要加強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和預警監測信息中心的正規化建設,完善功能,有關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

  要加強培訓、健全制度和運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體水平。建立森林防火分級培訓制度,國家負責對省、地兩級分管領導的防火指揮和業務知識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好縣(市)和基層森林防火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分管縣(市)長、鄉(鎮)長、村委會主任和林業局長、林業站長必須接受森林防火業務知識培訓,熟練掌握科學指揮和安全避險等知識。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領導包片責任制、火源管理、防撲火預案、撲火前線指揮工作規範、專職指揮員培訓任職考核、森林火災報告等制度,促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要加強森林防火科研機構、基地和隊伍建設,推進森林防火基礎科學和應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廣運用計算機網絡、3S(遙感、地理信息、全球衛星定位)等高新技術,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三、加強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森林火災撲救能力

  處置森林火災具有高度危險性和時效性,撲救工作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思想,堅持「專群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森林火災的撲救任務主要由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承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切實做到規範管理,強化訓練。森林消防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林區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繫,建立信息反饋和滅火救援聯動機制。武警森林部隊要按照規模適當、科學組編、布局合理的原則,加快部隊正規化、現代化建設步伐,加強防撲火技能培訓和實戰演練,全面提高部隊的戰鬥力。要根據撲火工作實際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積極拓展航空森林消防業務,增加消防飛機數量,充分發揮航空森林消防在偏遠林區巡護、快速運送撲火人員和物資、空中直接滅火等方面的優勢,滿足重點地區防撲火工作需要。

    四、統籌兼顧,紮實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我國草原面積遼闊,草原在地理位置上多與林區相連,草原一旦起火,極易燒入林區,對森林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森林和草原防火要統一部署,統籌兼顧,緊密配合,共同防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草原法》、《草原防火條例》的規定,扎紮實實做好草原防火的各項工作。一要健全草原防火機構,加強草原防火隊伍建設,層層落實草原防火工作責任制;二要加強草原火情監測預報,嚴格草原防火值班和火情報告制度,確保火情信息暢通;三要制定並完善草原防火預案,提高對草原火災的快速反應能力,努力實現草原火災的「打早、打小、打了」;四要加強草原防火宣傳,提高草原地區幹部群眾的防火意識和自覺性,真正做到草原防火的群防群控;五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草原防火物資儲備庫、防火隔離帶和防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提高防火撲火能力。

    五、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加大資金投入,強化基礎設施建設,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質保障。要積極建立穩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機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經費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對重點火險區的綜合治理。要繼續加大森林防火預測預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撲救指揮等系統和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及裝備的建設。要加強森林防火資金的使用管理、審計監督和項目建設的跟蹤檢查,保證國家和地方各級投入的森林防火資金足額到位,充分發揮效益。

  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社會化投入機制。按照森林防火費用由政府投入為主、受益者合理承擔的原則,探索森林火災有償防控和救助模式;凡新造林地,要按標準配套建設生物防火林帶。在林區建設的各類工程、設施,必須開設防火隔離帶或營造生物防火林帶、設置森林防火宣傳標識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做到防火設施與工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各地區、各部門要落實並完善森林防火的政策,對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各種森林消防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養路費和車輛通行費,對森林防火專用電台免收無線電通訊頻率占用費。同時,要做好森林火險監測預警和發布,加大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力度,做好森林消防飛機的調用和飛行保障,保證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需要。各級氣象部門要積極配合林業部門開展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監測和預報工作,適時組織人工增雨滅火。

    六、強化監督管理,積極推進依法防火

  強化執法和監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級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森林消防監督和管理職能,嚴格執行火源管理等火災預防制度,加大對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結合「四五」普法規劃,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防火法律法規,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識,使群眾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在防火期內,有林的地方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坐陣指揮。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嚴格執行野外火源管理規定,地方政府要適時發布禁火令,重點林區遇五級風以上高火險天氣,一律停止野外生產、生活用火。對高火險時段和火災多發區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及時妥善處置火情。各級防火辦要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親自帶班,確保信息暢通。

    七、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具體要求:一是鄉(鎮)級以上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健全穩定,高效精幹;二是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明確其成員的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防火責任狀,加強對火災預防工作的領導,並經常深入責任區督促檢查,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三是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當地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四是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五是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有關領導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級林業部門要把森林防火作為林業工作的重中之重,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經費保障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林區城鎮消防工作,實行家火山火一起防。其他相關部門都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林區駐軍、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廣大公安幹警要積極參加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要強化宣傳教育,廣泛發動群眾,使「護林防火、人人有責」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真正建立起「群眾廣泛參與、社會積極支持、部門齊抓共管、政府全面負責」的森林防火工作機制。嚴禁組織並嚴密防止中小學生及未成年人參加森林滅火。

  要加強監督檢查,並將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幹部政績考核、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儘快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標考核體系和獎懲辦法,對領導得力、預防突出、措施落實、撲救及時、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或森林防火責任制不落實引起森林火災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