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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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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1〕21號
2001年4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各地的信息網絡相繼開通,信息網絡服務業蓬勃發展。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0年底,全國網民數量約2250萬人,其中20.5%的網民是通過「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一些大城市已有近千家,這一場所的出現,對推動信息網絡化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在青少年中普及網絡知識、拓寬視野、擴大知識面提供了一種便捷的途徑。但是也應該看到,當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過多過濫,管理混亂、經營無序,含有不少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內容,對青少年成長和社會穩定起了很壞影響。經國務院批准,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國家工商局於近日聯合制定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為進一步加強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對黨和對廣大人民群眾負責的精神,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角度出發,加強領導並採取有力措施,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規定,切實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規範管理工作。

  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公安機關、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從2001年4月5日開始,集中3個月的時間,對本地區「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一次專項清理整頓活動。清理整頓的重點是治亂治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在清理整頓中,對已經有關部門批准和註冊登記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嚴格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要責令關閉,並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經批准,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未辦理註冊登記的,要堅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經營物品和非法所得;對在經營活動中違反《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互聯網接入提供者要切斷其接入服務。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頓活動結束之前,嚴禁審批新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清理整頓活動結束之後,審批工作要嚴格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執行。

   四、「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不僅要追究經營者的責任,根據不同情況,還要追究審批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地方各級電信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嚴格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規定,在當地黨委和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共同做好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清理整頓和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健康、有序地發展。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重視和加強當前正在開展的對互聯網站刊載新聞和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專項清理工作的領導,並把該項清理與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清理整頓結合進行。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前置審核制度,切實加強監督檢查。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者開辦電子公告服務,必須嚴格執行版主負責、用戶登記等各項制度。對專項清理中發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互聯網站,要依法嚴肅查處。

  附件: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三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活動健康發展,保護上網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經營、使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與互聯網聯網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性場所(包括「網吧」提供的上網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並有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審批和服務質量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和對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

  文化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電腦遊戲的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執照和對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四條 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取得經營許可證並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後,方可提供服務。

  未取得審核批准文件、經營許可證和未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不得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條 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良好的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社會監督。

   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的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嚴格自律,文明上網,開展健康文明的網上活動。

     第六條 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地安全可靠,安全設施齊備;

  (二)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及附屬設備;

  (三)有與營業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應的網絡安全技術措施;

  (六)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七)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人員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具有的計算機設備的具體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會同同級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各自的職責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頒發批准文件。

   獲得批准文件的,應當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持批准文件和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第八條 獲准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應當持批准文件、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辦理互聯網接入手續,並簽訂信息安全責任書。

  無批准文件和經營許可證,未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務。

     第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需要與國際聯網的,應當使用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提供服務;

  (二)在顯著的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記錄有關上網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或者接入線路;

  (五)不得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的電腦遊戲;

  (六)不得在本辦法限定的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不得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

  (七)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舉報利用其營業場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行為。

     第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製作或者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由經營者自行決定;但是,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於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時至21時。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關閉營業場所,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或者接入線路,擅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記錄上網信息、未按規定保存備份、未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上網用戶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或者對上網用戶實施上述行為不予制止、疏於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對整頓後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限定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其營業場所,或者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三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營業場所,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電腦遊戲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除給予上述處罰外,責令關閉營業場所,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辦理企業登記註冊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超範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有關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在被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相關主管部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記錄在案。

   被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得重新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審批管理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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