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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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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0〕11號
2010年1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

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 〔201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03〕79號),農民工培訓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力度不斷加大,農民工職業技能明顯提高。但也應當看到,農民工培訓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訓項目缺乏統籌規劃、資金使用效益和培訓質量不高、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為提高農民工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進程,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工負責。把農民工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地方政府分級管理,職能部門各負其責,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的原則,建立相互配合、有序運行的工作機制。

  2.整合資源、提高效益。根據企業和農民工的實際培訓需要,整合培訓資源,統籌安排、集中使用農民工培訓資金。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統一的原則,科學制定培訓補貼基本標準,規範培訓項目管理,嚴格監管培訓資金使用。

  3.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加大政府培訓投入,增強培訓能力,加強規範引導。發揮市場機制在資金籌措、培訓機構建設、生源組織、過程監管、效果評價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行業、企業、院校和社會力量加強農民工培訓。

  4.突出重點、講求實效。重點發揮企業和院校產學結合的作用,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實用技術培訓。着力提升培訓質量,使經過培訓的農民工都能掌握一項實用技能,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

  (二)主要目標。按照培養合格技能型勞動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統一的農民工培訓項目和資金統籌管理體制,使培訓總量、培訓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相適應;到2015年,力爭使有培訓需求的農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訓,掌握一項適應就業需要的實用技能。

  二、搞好培訓工作統籌規劃

  (三)制定實施新一輪培訓規劃,抓好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我國經濟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人才需求,科學統籌和把握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力度和節奏,制定新一輪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各省(區、市)以及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農民工培訓規劃並結合實際,編制本地區、本行業的農民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農民工培訓的規模和重點,科學規劃培訓機構的類型、數量和布局,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四)明確培訓重點,實施分類培訓。根據農民工的不同需求,進一步規範培訓的形式和內容,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外出就業技能培訓主要對擬轉移到非農產業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專項技能或初級技能培訓。技能提升培訓主要對與企業簽訂一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崗農民工進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主要對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籍退役士兵進行儲備性專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主要對有創業意願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和返鄉農民工進行提升創業能力的培訓。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轉移培訓主要面向縣域經濟發展,重點圍繞縣域內農產品加工、中小企業以及農村婦女手工編織業等傳統手工藝開展培訓。

  (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增強培訓針對性。建立培訓與就業緊密銜接的機制,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崗位需求,及時調整培訓課程和內容。重點加強建築業、製造業、服務業等吸納就業能力強、市場容量大的行業的農民工培訓。做好水庫移民中的農民工培訓工作。以實現就業為目標,根據產業發展和企業用工情況,組織開展靈活多樣的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縣域經濟發展人才需求,開展實用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結合勞務輸出開展專項培訓,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勞務品牌,促進有組織的勞務輸出。

  (六)創新農民工培訓機制。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保證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企業培訓機構及其他各類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提高培訓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推行培訓券(卡)等有利於農民工靈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地點的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建立促進農民工培訓的多元投入機制。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力爭使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尤其是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逐步實施農村新成長勞動力免費勞動預備制培訓。

  三、建立規範的培訓資金管理制度

  (七)以省級統籌為重點,集中使用培訓資金。各省(區、市)要將農民工培訓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大農民工培訓資金投入,並按照統籌規劃、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項農民工培訓資金統籌使用,各部門根據職責和任務,做好相關培訓工作,改變資金分散安排、分散下達、效益不高的狀況。國家有關部門要依據新一輪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農民工培訓資金,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八)制定農民工培訓補貼基本標準。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按照農民工所學技能的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通用型工種為主,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基本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以使農民工能夠掌握一門實用技能。各中心城市或縣(市)要按照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相同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標準。優先對未享受過政府培訓補貼的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避免多部門重複培訓。

  (九)對培訓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管。各地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資金的管理,明確申領程序,嚴格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和內外部監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以完善培訓補貼資金審批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基礎工作。建立享受培訓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數據庫,有效甄別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冒領行為。財政扶貧培訓資金只能用於貧困家庭勞動力的培訓補貼。

  (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健全培訓補貼資金與培訓成本、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掛鉤的績效評估機制,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的行為。對有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訓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四、充分發揮企業培訓促進就業的作用

  (十一)加強產學結合的企業培訓。完善企業與院校聯合開展培訓的政府激勵機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企業開展農民工培訓,鼓勵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的大型企業與院校聯合舉辦產學結合的農民工培訓基地,鼓勵中小企業依託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在崗農民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提供實習場所和設備,鼓勵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舉辦農民工業餘學校。

  (十二)強化企業培訓責任。企業要把農民工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確保農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崗職工同等的培訓待遇,並根據企業發展和用工情況,重點加強農民工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鼓勵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委託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結合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農民工參加技能提升培訓。鼓勵企業選送農民工參加脫產、半脫產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推動技術工人特別是高級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訓。鼓勵企業組織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競賽。

  (十三)發揮行業的指導作用。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業依託企業開展的農民工培訓進行協調和指導,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優勢,在培訓標準、培訓內容和專業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加強對農民工培訓的監督檢查。要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用工需求,辦好職業學校和培訓基地。各級行業組織要積極發揮作用,優化培訓資源配置,做好行業人力資源預測,為企業提供培訓信息等中介服務,重點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富有特色的農民工培訓項目。

  (十四)落實企業培訓資金。積極探索培訓資金直補用人單位的辦法。對用人單位吸納農民工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給予職業培訓補貼。企業要按照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崗農民工教育和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按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報告。鼓勵行業、企業建立農民工培訓獎勵基金,扶持農民工參加學習與培訓。

  五、努力提高培訓質量

  (十五)加大培訓組織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培訓的政策法規,通過多種渠道大力宣傳有關政策,督促指導行業、企業、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站點和培訓機構做好各類培訓的組織工作,廣泛動員農民工參加培訓。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群團組織以及互聯網、新聞媒體的作用,及時發布培訓項目、培訓機構、教學師資、實訓設備等方面的信息,為農民工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提供便利條件。積極引導和規範培訓機構組織生源的行為。

  (十六)規範培訓管理,加強績效評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農村勞動力培訓台賬和轉移就業台賬,對培訓對象實行實名制管理。制定農民工培訓質量效益評估指標體系,統一培訓考核指標、考核程序和考核辦法。積極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規範培訓工作管理流程,加強對培訓工作全程的監管考評,做到培訓信息公開、審核結果公示、培訓過程透明、社會參與監管。

  (十七)嚴格培訓結業考核和發證制度。對於培訓機構承擔的財政補貼培訓項目,要建立統一規範的結業考核程序,加強對考核過程、考核結果和證書發放的監督檢查。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培訓考核和技能鑑定工作。對經鑑定合格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要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要加強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農民工的專門培訓,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六、強化培訓能力建設

  (十八)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增強實訓能力。要按照農民工培訓總體規劃和布局,在全國主要勞動力輸出和輸入地區,依託現有培訓資源提升改造農民工培訓示範基地。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要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教學設施和實訓設備,保證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得到足夠的實訓時間,達到上崗實際操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訓資源利用效率。依託農村黨員幹部遠程教育網、農村中小學遠程教育網等資源,推廣農民工網絡培訓、廣播電視教育和電化教育。新增農民工培訓資源要符合區域發展規劃,重點投向欠發達地區和薄弱環節。

  (十九)規範農民工培訓機構管理。各地方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培訓機構資質規範,明確培訓機構在資金、師資、設備、場地等方面的必備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招投標方式,面向全社會選擇農民工培訓機構,確定其承擔的培訓項目和工種,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建立培訓機構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對不合格的農民工培訓機構定期進行清理整頓。承擔農民工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企業培訓機構和其他各類培訓機構要發揮優勢,起到農民工培訓主陣地的作用,其他農民工培訓機構要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培訓能力和辦學水平。

  (二十)加強培訓基礎工作。加強農民工培訓專兼職師資隊伍建設,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各類優秀人才到基層農民工培訓機構服務。根據農民工培訓工作的實際需要,抓好培訓教材規劃編寫和審定工作。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統計工作,準確統計參加培訓項目的實際人數。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建設,建立培訓資源數據庫,提供統一高效、互聯互通的農民工培訓信息,提高農民工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時掌握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培訓需求,為農民工培訓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

  七、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國農民工培訓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考核評估,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和各自職責,根據統一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各地具體組織實施農民工培訓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扶貧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相互協作,共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的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就地就近就業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教育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通過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實現帶技能轉移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

  (二十二)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對本地區農民工培訓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要充實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民工培訓工作隊伍,對在農民工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

  (二十三)開展先進經驗交流。要探索農民工培訓的客觀規律,加強對中長期農民工培訓發展規劃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新鮮經驗。要注意學習借鑑國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和移民培訓的有益經驗,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各省(區、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及時將貫徹落實本指導意見的辦法和實施情況報告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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