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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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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73號
1996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

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73號

 

國家醫藥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緊急通知〉貫徹執行過程中一些問題的請示》(國藥政字〔1996〕第346號)收悉。經商國務院法制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是由國務院發布的法規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

     二、企業和個人無《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者上述證照不全,從事藥品經營業務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對無《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的,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移送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無《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發放經營藥品的《營業執照》,違反了《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的規定,該《營業執照》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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