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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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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4〕62號
1994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通知》(國發〔1994〕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貫徹。為把這項工作做好,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貫徹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把貫徹《通知》作為當前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要求廣大企業離退休人員顧全大局,體諒國家和企業的困難,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對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離退休的人員,可按照離休人員每月不超過60元、退休人員每月不超過20元的標準增發離退休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國務院已責成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儘快研究提出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方案,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可將關於這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報送勞動部研究。

四、對少數地區貫徹《通知》需要解決的個別突出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見,報勞動部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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