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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汽車積壓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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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汽車積壓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6〕47號
1986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汽車積壓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目前物資部門汽車積壓較多,其中大多數是通過政府間協議,以易貨貿易從蘇聯、東歐一些國家進口的。這不僅占壓大量資金,而且因缺少倉庫,大批汽車只能露天存放,如長期日曬、風吹、雨淋,勢將造成更大損失。為此,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特通知如下:

一、國家物資局經營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汽車(包括一九八六年二月底庫存及其以後到貨的),因瑞士法郎升值造成成本增大,導致的經營虧損,由中央財政補貼。

二、鑑於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汽車售價過高,影響銷售,決定作一次性降價出售,降價幅度控制在15%以內。

三、凡國營、集體企業購買這批汽車,只要資金來源合理,今年在「控購」方面適當放寬,儘快審批;因此而超過的集團購買力控制指標,予以追加。購買國家接收的海南島進口汽車,繼續按去年規定辦理。需要更新汽車的,按規定辦理舊車報廢手續,「控辦」隨時辦理。

四、各單位購買汽車如資金確有困難,可由銀行直接貸款給用戶,並按規定按時歸還。經營單位收到貨款後,要及時歸還購車貸款。所需周轉金,先由工商銀行調劑,確實不足時再由人民銀行向工商銀行提供。

五、關於汽車用油,按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石化(86)銷計字206號文《關於解決積壓汽車用油問題的通知》規定解決。國家物資局搞汽車倒庫所需運輸用油二千噸,請石化總公司安排落實。對已經售出的汽車,由國家物資局、交通部將分省的售車數量通知石化總公司,在下半年分配用油時給予適當增加。

六、為有利於解決汽車積壓問題,緩解乘車難狀況,方便人民生活,一些中等城市和旅遊城市經批准可以開辦出租汽車公司。具體辦法,由國家經委、國家物資局商有關部門擬訂,下達執行。

七、國家物資局要採取有效措施,成立專門班子,迅速組織人員,切實搞好汽車的保管、保修工作。並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避免造成損失。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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