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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用地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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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用地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61號
1996年9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虎門炮台愛國主義

教育基地建設用地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6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文物局:

  你們關於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用地問題的請示(粵府〔1996〕68號)收悉。經有關部門研究並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規劃方案》已經國務院正式批准,組織施工涉及用地等問題,需及時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對於某些具體事宜,也應由各有關方面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妥善處理。文件所請示的問題,請你們儘快與海軍協商,亦請海軍及其他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由軍地雙方根據規劃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共同把這件事情處理好,切實保證該教育基地第一期建設繼續抓緊施工,於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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