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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糾正用提價辦法集資擴大基建規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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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糾正用提價辦法集資擴大基建規模的通知
國辦發〔1986〕38號
1986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糾正用

提價辦法集資擴大基建規模的通知

國辦發〔198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據國家物價局反映,最近有幾個省自行決定對工業用電實行每度附加一分錢,作為電力建設基金。

按照現行物價管理權限,電力價格是由國家統一管理的,地方政府不得對中央管理的價格搞加價、加費。關干集資搞基建,國務院早有明文規定,國發〔1983〕117號文《關於制止亂漲生產資料價格的若干規定》中指出:「集資辦礦、辦廠的資金,只限於地方的機動財力和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不准以『集資』名義,價外加價轉嫁給用戶」。一九八五年八月二日國務院辦公廳《內部情況通報》第7期又一次指出:「除經國務院批准的以外,各地不得用提高電價的辦法集資辦電,已經加價的應停止執行」。自行採用加價辦法籌集電力基金的作法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其後果會導致基建投資失控,打亂積累與消費的正常比例,對國民經濟建設全局與長遠利益極為不利。因此,除華東三省一市已經國務院特殊批准,可以實行工業用電加價,籌集電力建設基金外,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凡有用提高電價辦法集資辦電的都須經國務院批准,凡自行加價的,均應堅決糾正,停止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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