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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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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32號
1997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石油天然氣企業

繳納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

有 關 問 題 的 復 函

國辦函〔1997〕32號

國家土地局、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關於免繳石油企業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的請示》([97]中油計字第6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鑑於石油天然氣企業生產建設的特殊性,在國家耕地造地費免繳管理辦法出台前,原則同意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耕地造地費執行以下政策:

(一)滾動勘探開發項目,包括油、氣、水井(含通井路),計量站,接轉站,聯合站,脫氧站,輸油、氣、水管線,注水(氣)站,油、氣、水處理站等項目用地,免繳耕地造地費;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要按年度將免繳耕地造地費項目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

(二)其他非直接用於生產建設的項目,應避開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如在項目選址時確實無法避開的,要在項目立項後,按有關規定逐項上報申請免繳耕地造地費。

(三)一般性建設項目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確需占用的,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造地費。

二、為切實保護耕地,努力實現耕地面積總量動態平衡,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未批准免繳耕地造地費的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項目,若所在地有開墾新耕地條件的,應負責開墾新的耕地。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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