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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特大事故批覆結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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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特大事故批覆結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6〕60號
1996年9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特大事故批覆

結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6〕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國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特大事故的批覆結案工作,促進安全生產,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通知》關於由勞動部代表國務院對特大事故進行批覆等規定,今後凡發生特大事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要求及時組織調查工作,調查報告在呈報國務院的同時抄送勞動部,以便該部及時批覆結案。勞動部批覆時,可根據需要對事故進行再調查,重大問題應請示國務院決定。

  二、特大事故調查報告的呈報和批覆時限:特大事故發生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原則上應在90日內向國務院及勞動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0日;勞動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在30日內批覆結案並報國務院備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由勞動部組織調查的特大事故,亦應按上述時限辦理。

  三、做好對特大事故的批覆結案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務必進一步引起高度重視,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確保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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