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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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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3〕70號
2003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


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3〕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依照國務院規定批准興辦的開發區在改善投資環境、引進外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經濟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輻射、示範和帶動作用。但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擅自批准設立名目繁多的各類開發區(包括園區、度假區,下同),隨意圈占大量耕地和違法出讓、轉讓土地,越權出台優惠政策,導致開發區過多過濫,明顯超出了實際需要,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和國家利益,對此,必須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開發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糾正越權審批、違規圈占土地、低價出讓土地等行為,促進各類開發區健康發展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要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進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點是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以及未經批准而擴建的國家級開發區。清查的內容包括:開發區的名稱、數量、批准機關、批准時間和批准規劃面積;當前規劃面積、徵地面積、出讓面積、收取出讓金總額和已建成面積;選址和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供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類開發區招商引資項目和規模、國內生產總值、現有優惠政策(包括稅收)等。

  三、要在檢查清理的基礎上進行整頓規範。對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以及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的各類開發區,先整改,對缺乏建設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的,要堅決停辦,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堅決收回,能夠恢復耕種的,要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後還耕於農,嚴禁棄耕撂荒;對整改後確需保留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嚴格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對經國務院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已報國務院備案的開發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對照檢查,對超過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的開發土地,要依法處理;對確需擴建的,要嚴格核定規劃面積,按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四、加強對開發區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開發區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選址必須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管理。凡是違法下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供地審批權,違法下放規劃管理權的,必須立即糾正,廢止有關文件。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徵用土地,並按法定標準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徵地農民的補償費用。嚴禁低價協議出讓土地,協議供地必須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協議出讓的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禁止將以徵用方式取得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農業園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種植、養殖等農業園區的建設用地標準(或比例)做出規定,防止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變相搞房地產。

  五、今後要更嚴格控制設立以成片土地開發為條件的開發區。鼓勵工業項目向依法設立的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集中。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工業、教育、科技和商貿等項目建設的,選址和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未經批准不得使用開發區的名稱。現有各類開發區擴區、改變區位、升級的審批,都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開發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國土資源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批准權限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強對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清理整頓工作採取以省為主、部門配合,自下而上逐級進行的方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各類開發區以及建設用地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的清查,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主動糾正和處理。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並向國務院報告清理整頓工作情況。國務院責成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商務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工作組,制定清理整頓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組織檢查驗收,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規範開發區發展的政策建議。對經驗收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2004年3月底前由聯合工作組將名單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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