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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三峽工程重慶市庫區移民收費項目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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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三峽工程重慶市庫區移民收費項目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8〕12號
1998年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三峽工程
重慶市庫區移民收費項目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8〕12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收費項目先停收後清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7〕4號)的要求,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對重慶市人民政府報來的涉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審核。為確保三峽工程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計委、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嚴格按規定辦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省級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省級以下(含原重慶市)政府及其部門越權設立的收費項目,省級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涉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安置遷建項目負擔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列入三峽工程庫區移民經費概算,且涉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安置規劃遷建項目負擔的收費,一律免收(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為確保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收費清理結果得到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應對所轄區域內取消和免收的收費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貫徹執行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免收的收費項目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上報的但在這次清理中沒有處理的收費項目,涉及企業負擔的,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進行清理整頓。

三、今後,凡涉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安置規劃遷建項目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有關規定,按程序報批。對涉及納入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安置規劃遷建項目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嚴禁任何單位在提供產品或服務時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四、三峽工程舉世矚目,重慶市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從全局出發,對涉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的收費予以減免照顧。今後,新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安置規劃遷建項目負擔的,屬於財政部、國家計委批准的項目,應予以減免;屬於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應予以免收。

附件:重慶市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收費項目清理匯總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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